Call us (06)505-2916 . FAX(06)-5052917

101上高二段二 Q4 訓示規定

民法1084條第1項:子女應孝敬父母.
為什麼這個是訓示規定?

而民法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這個不算訓示規定?

一個完整的法律條文,應該有所謂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例如刑法270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的殺人者就是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殺人,就會發生270後段的效果(處罰)。又例如民法184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是構成要件,而該當構成要件的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律效果。
民法1084第1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問題是有孝順或沒孝順,都沒有所謂的法律效果,這就屬於不完整性法條,依其性質只是訓示規定。
但是,民法第1085條就不是訓示規定,因為該條文賦予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小孩,不會構成違法(例如不構成傷害、恐嚇、妨礙自由或強制罪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0403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