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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 三審法律審 不進行事實調查

三審法律審 不進行事實調查

最高法院合議庭的職掌,只負責審理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三審即「法律審」、「書面審」,原則上不開庭,每個案件由五名法官共同評議後作出判決。

一審由一名法官獨任或三名法官合議,二審則由三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一、二審法院,除性侵、少年等案件外,均公開法庭審理,經由證據調查及證人交互詰問、被告答辯等流程,發現案件的事實後宣判;最高法院則不公開審理,原則上不開庭,判決公布前,外界無從得知案件由何人承審。

一、二審法院為「事實審」,以貪污案來說,一、二審法院即認定被告有或沒有貪污的事實、貪污了多少錢,再判被告有罪或無罪,若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僅就一、二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進行認定,不會針對被告有無貪污的事實進行調查。

台灣司法採「三級三審」制,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及背信等特定罪責二審確定,其餘案件均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記者劉志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25/today-fo1-5.htm

事實審並非只認定事實而不適用法律,其真意乃在公開的審判,直接的言詞辯論,以求發現事實真象,並根據認定的事實,來適用法律,其意義實含有認事與用法兩部分。法律審並不直接參與事實的調查,只根據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判斷其法律適用之正誤,創設判例,統一法律的解釋適用,主要任務在使法律見解一致,而不在直接判斷事實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