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8測驗卷: Q18 不告不理原則/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至於「職權調查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在訴訟構造上之差異,主要呈現在程序之進行與證據之調查兩方面。在程序進行方面之區分是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能否自由處分,當事人進行主義容許訴追人自由決定不起訴或撤回起訴,均無需附具理;但職權調查主義則是一旦證據充份,即規定訴人必須起訴,故於不起訴時須附具理由,起訴後除以證據不充分為理由並獲法院許可外,不許訴人撤回起訴。在調查證據方面,職權主義下,調查證據之順序、範圍、方法完全由法院決定,應傳喚之證人、鑑定人亦由法院訊問;反之在當事人主義下,法院無權干涉當事人之調查證據,「交互詢問」成為調查證據之主要方法,「交互詢問」中之「反對詢問」被認為係發見真實之利器且為不可剝奪之刑事被告基本人權(黃東熊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參照)。
當事人進行主義,意思就是:遊戲由當事人開始、規則由當事人決定、進行快慢由當事人控制,一切主動之權利都在當事人自己
比如:你可能會看到這樣的文字「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這段文字的白話意思就是:
「現在你如果要提起一個民事官司,你是原告,你想告的人是被告,而原告與被告就叫做(當事人),要不要提告,你自己決定(就是當事人自己決定),要提出哪些證據,你自己決定(就是規則、舉證自己決定),要不要跟被告和解(就是不想繼續告了由兩邊當事人自己決定),要不要坐下來冷靜一下(合意停止訴訟四個月),訴訟快慢由自己控制」這樣就叫做當事人進行主義,換句話說,法院的法官都不管啦!只有聽兩邊說、看兩邊演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