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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中央與地方衝突解決的新模式,釋字553號

 
台長徐揚發言
中央與地方衝突解決的新模式,釋字553號
關於台北市里長延選案,大法官已作成釋字553號解釋,中央與台北市在此一問題的爭論,應告一段落,接下來要做的,不是去強調誰輸誰贏,而是依此解釋,做好善後工作,個人建議如下:
一、在台北市政府方面,縱使本號解釋,不利台北市政府,但有關台北市里長選舉應如期舉行,不應受此號解釋影響(至於有無構成彈劾或責任,應是另一層次問題)。其次,台北市政府未來在類似維護地方自治權限而與中央政府見解不同時,應先經由行政程序的溝通與對話,不是恣意依自己的見解,做了再說或是透過新聞媒體相互喊話。至於中央政府方面,首先要了解地方自治之意涵並予尊重,對於地方政府曲解法律時,除以行政協調外,如有做成行政處分前,應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當事之一方,透過公開討論、辯論再作成處分,方符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
二、本號解釋,認為爭議處理途徑應以行政爭訟程序為之,自屬當然。然而中央與地方的衝突,大半帶有複雜的政治因素,自不同一般人民與政府之行政爭訟。如此類爭議,依行政救濟之常態,先經由訴願程序,再行政訴訟,時效恐有未殆。因此建立中央與地方衝突解決機制,廣納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代表,透過公開討論、辯論,代替一般訴願制度,地方如有不服,再行政訴訟,此一機制應可與考量。
最後,中央與地方既然要建立夥伴關係,當彼此有所爭議衝突時,不應是直接訴諸司法或交付人民作政治抉擇。從本號大法官解釋內容,甚至解釋出爐之時機,皆看出大法官似有刻意淡化政治因素,建立合理法制的用心。因此基於中央與地方衝突之政治性特質,地方制度法有必要盡速建立一套中立、理性的衝突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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