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 學習手冊Q19 司法機關旨在監督執法和裁判訴訟
司法機關的主要功能,有三:
1、裁判 司法機關之裁判,細析之,可分為糾紛事實的肯定、違法之決定(即根據事實,是否違法及違反何法),及違法後果的裁定。糾紛的解決並非非依賴法庭不可,在現代國家,不少糾紛是在行政機關中解決的。這些糾紛的解決不僅可減少司法機關的負荷,亦可維持社會和諧。
2、創造新法 司法機關當個別案件發生時,按現存之法律為裁判。然而立法者僅能訂下一些「原則性」的法規,其應用細節性的解釋必由司法機關為之,此種解釋實質上即構成「新法」,當然,司法機關不能任意創制新法。在英美習慣法制國家,創造新法,須循判例推理得之。
3、監督執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監督權很小,但有權處理機關間行政管轄權的糾紛,有時也可決定何事屬公法,何事屬私法的範疇。在習慣法的制度下,司法機關可按司法審查的原則監督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