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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測驗卷Q5 洛克的分權理論

 

近代分權理論則肇始於英國人洛克,經由孟德斯鳩的闡揚,而為歐美各國立憲時所採納。國父認為三權憲法,還不很完備,所以創出五權憲法。

洛克的分權理論:洛克於西元1690年出版政府論兩篇,為近代第一位主張按政府職務性質分權的人。

  1. 分權的理由:建立在「凡權力均應受限制」的基本理念上。
  2. 分權的方式:將政府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外交權,分由不同的人或機關行使,以防止專制或濫用權力。立法權是最基本的政府權力;行政權是執行已經制定之法律的權力;外交權就是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
  3. 立法權的地位:立法權為最高且最重要。他認為國家的重要原則是先行設置立法權,為了達到國家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目的,立法權應受限制。
  4. 立法、行政分立:若有立法權的人又有行政權,則其必定不會遵守所制定的法律,而且使法律之制定與執行,都符合其私利,這與政府的目的在保障眾人自由、財產、生命權利之宗旨相衝突。

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孟德斯鳩於西元1748年發表法意一書,闡揚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的理論,美國憲法的政治制度設計,即以孟氏的學說為藍本。

  1. 分權的目的:孟德斯鳩認為要保障人民的自由,最重要的就是制止權利的濫用。制止的方法就是使各種權力分立,而且相互制衡。
  2. 分權制衡:參考當時英國的政治制度將立法權歸屬於議會;行政權屬於政府;司法權屬於法院。建立起一種以權制權的「制衡原則」,使彼此間相互牽制而又得到平衡,如此人民的自由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3. 分權理由:若將立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人民自由必將喪失。若司法權和立法權不分,將無從定是非、辨黑白。若司法權和行政權合併,則裁判官將濫用權威,失去公正。若三種權力合在一起,人民自由的保障更不堪設想了。
  4. 制衡關係:主要是集中於立法和行政兩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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