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5:寇斯定理2
「假若一間工廠,因生產而污染了鄰居,政府應不應該對工廠加以約束,以抽稅或其他辦法使工廠減少污染呢?」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政府不要,也不需要介入。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則成員可以自由協商,可自主達到最佳紛爭解決方案。而法規範的訂定目的,也就是要降低交易成本。詳述如下:
1. 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污染者與被污染者可透過協商談判,來達成協議,解決外部性問題,而達到資源最有效率的使用。
2. 寇斯認為不論財產權歸屬任何一方,私人協議可使資源有效利用。
3. 財產權擁有使用,租賃或銷售財產的權利。並禁止他人干擾所有人行使權力。
寇斯財產權:
寇斯曾經詳細討論攸關火車冒出的火花的財產權界定問題。三十年前,火車還未電氣化,而採取蒸汽機推動引擎的技術。蒸汽機的動力來自燃煤所釋放的熱能。這些熱能經過熱交換而將水變成高動能的蒸汽。因此,當時的火車在行駛之中要不斷的添加煤。煤的燃燒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帶著火花的小煤屑。這些火花往往會因為空氣的對流或風而飄散在鐵路附近。當鐵路附近有易燃物時,小小的火花就可能釀成不小的損失。以鐵路經過農場為例,火花可能燒掉堆放的乾草、穀物,也可能甚至於燒掉農舍而使農夫的身家財產受到無情之火的殘酷威脅。從另一方面來說,火車的火花也未必一定會飛揚四散,只要裝置一些安全設施就可使火花完全不能逃離火車頭。對於農夫而言,火花是致害而他所不欲的物品。對於鐵路公司而言,捕捉火花是要耗費安全投資的。如果法律界定鐵路公司有權放出火花(即擁有火花的財產權),則火車必將冒出火花侵害農夫的身家、財產。相反的,如果法律保護農夫的身家、財產,則鐵路公司就必須安裝火花
捕捉器並因而承擔其投資的支出。顯然的,法律只能選擇兩者之一。換句話說,無
論法律許可鐵路公司自由散佈火花,或保障農夫免於火花的侵害,總有一方要受害。
其實,寇斯所描繪的問題即我們現在所碰到的工業污染問題。如果工廠可以自由排放廢氣、污水,則居民將飽受惡臭與健康的危害。相反的,如果居民有不被污染的權利,則工廠必須出資加裝防污設備。因此,不論是火花或是廢氣與污水,問題的中心在於鐵路公司或工廠是否可以自由的排放它們。寇斯對此問題的分析結果後來被稱為寇斯定理。
註:此例財產權是指某一方可以擁有要或不要火花的財產權。
寇斯與庇古之不同
寇斯派(Coase)
•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 發現交易對象,提出交易條件,談判,簽約,檢驗。
– 沒有交易成本,資源的運用會達到最有效率的境界。
– 在不花任何成本下,不斷經由協商,進行財產權的分割與結合,直到無法增加生產價值。
• Coase派認為,市場交易(協商、補償)使資源流向最有效率使用。
• 較之於Pigou派的侵權者補償更能達到社會效率,引起修改政府管制的議論。
• Coase派認為,政府的職責在於降低交易成本,除非無法經由市場交易,才由政府進行管制。
• Coase派的政府管制手段略有:
• 財產權界定
• 交易規則設計、長期契約
• 垂直整合、水平整合(代理、決策成本)
• 第三者(仲裁機制)
• 政府介入(影響最大)
• 侵權不應該完全補償(消滅外部性),而是最適化。
庇古派(Pigou)
• 政府管制之由來
– 庇古(Pigou)提出外部成本觀念,承認市場失靈,無法使資源利用達到柏拉圖最適境界。
• 市場失靈的原因
– 生產與消費之外部性、公共財貨供給、資訊不完全、獨佔不完全、價值扭曲、風險規避的公私差異、市場力量不均、原始財產權不公平。
• 政府管制的目的
– 消除外部性,使資源作最有效率的使用。
• 政府直接管制手段
– 數量管制(regulation) 、租稅(tax) 、補貼(subsidy) 。
• 政府提供並保護公共財
– 聯合消費、非排他性。
• 政府提供資訊
• 立法消除獨佔
– 國有化、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