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7: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英語: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 是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在1992年8月12日簽署了關於三國間全面貿易的協議。與歐盟性質不一樣,北美自由貿易協議不是凌駕於國家政府和國家法律上的一項協議。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於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並同時宣告北美自由貿易區(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 ,NAFTA)正式成立。北美自由貿易區擁有4.5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約17.3萬億美元,年貿易總額1.37萬億美元,其經濟實力和市場規模都超過歐洲聯盟,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一條有明確規定,墨西哥、加拿大、美國根據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正式建立一個自由貿易區。其成立宗旨是:取消貿易障礙,創造公平競爭的條件,增加投資機會,對知識產權提供適當的保護,建立執行協定和解決爭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進三邊的、地區的以及多邊的合作。三個會員國彼此必須遵守協定規定的原則和規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來實現其宗旨,藉以消除貿易障礙。
在權利方面,自由貿易區內的國家,貨物可以互相流通並減免關稅,但對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則仍然維持原關稅及障礙。
有關北美自由貿易區成立後對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經濟貿易的影響,依據美國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北美自由貿易區自1994年成立後,不但成為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區,至2000年,美國與墨西哥兩國進口貿易總額每年均呈顯著的成長,惟美國輸往加拿大的成長,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自1998年開始呈遞減的趨勢,美國、墨西哥之間因北美自由貿易區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國受惠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