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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下第一次模考Q9: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 ...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2014-01-14 發言人室

立法院於今(14)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劃一地方自治規則的備查程序,以及明確規範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屆等規定。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對地方制度法修法的支持,除了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之外,也使得地方制度法制更為健全完善。

內政部表示,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屬山地鄉的臺北縣烏來鄉、臺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改制為區,依法不再實施自治。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精神,並積極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內政部經多次會商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政府,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上述5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將於今(103)年12月25日隨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而改制為區的復興鄉,具有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以辦理其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並享有相關地方自治權限。

另外,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次之規定,與實務上選舉是以「屆」作為區別有所不同,為了避免法律在適用時可能產生疑義,本次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明確規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最後內政部表示,雖然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已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但如果要配合今年底7合1的選舉時程,同時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仍應儘速完成修法,使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有其法源依據。上開2法的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去(102)年12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仍請立法委員支持該2法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讀,使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的配套法案更為完善。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