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次模考Q6 第四代人權
一般而言,近代人權可分為四個世代:第一代人權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從十六、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主要為人民反抗君主壓迫,要求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生存、財產保護諸權利。第二代人權為「經濟及社會人權」(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將範圍擴大至工作權、經濟權、社會福利權、勞動人權、組織工會、醫療保健、教育訓練等。第三代人權以「族群、社會自決與宗教自由」為主,(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以迄於兩世界大戰後)。第四代人權為「新興人權」(從二次世界大戰後迄今),包括社會權、環境權、抵抗權、隱私權、資訊權等。
第四代人權:多元人權、普遍人權 嚴格說來,第四代人權是很難界定其名稱及範圍的。有些 學者將其併入第三代,如法國 Vasak 稱為集體的連帶關係權 利:族群權、和平全、發展權、衛生環境權、人類共同遺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