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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上第3次模考 Q23 經驗法則 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德語: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譬如某甲被控以石頭擊殺數公尺外的某乙,應為可能,蓋通常的經驗認其有此能力倘若被控擊殺數里外的某丙,則認為不可能,蓋不合通常經驗,所謂論理法則即邏輯法則,推論是否合邏輯如某甲死亡致命者為槍傷,某乙擦槍在現場被捕,彈痕驗出與死者身上子彈痕跡相符,證明某甲為某乙所槍殺,其認定符合論理法則,如彈痕不符徒以某乙持槍在場即認某甲為乙所槍殺,即不合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