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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上高二段2 Q24 強制締約的(丙)司機以目的太近拒載短程旅客

  要旨: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有關報案處理疑義一案


  本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
  意拒載短途乘客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又「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移送其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為原則......。
  」故本件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其查證舉發仍應由行為地管轄機關
  受理,再移送其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為宜。(內政部警政署74.05.29. 
  警署交字第二00一0號函)

規範基礎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
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
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
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
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