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卡里斯馬型權威
卡里斯馬(charisma)原意為「神聖的天賦」,來自早期基督教,初時指得到神幫助的超常人物,引申為具有非凡魅力和能力的領袖。這種領袖所建立組織,其凝聚力來自於領袖個人所具有的非凡魅力、卓越能力及其所傳播的信念。馬克斯·韋伯在對權威進行分類時將其稱為卡里斯馬式權威。有很多組織學或行政學教材亦將這種權威類型稱為魅力型權威。這種權威由於相應領袖人物的去世而消亡,依靠這種權威而形成的組織也往往隨之而解體。 意譯「感召力」或「超凡魅力」。宗教社會學用語。一種特殊的魅力或超人的天賦之類的特殊品質。德國社會學家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首次使用,認為具有這種品質和力量的人高踞於一般人之上而成為領導,他們能夠感召他人或激發他人之忠誠。一切宗教先知都是卡里斯馬式的人物,他們作為變革社會秩序的代表,與維繫和鞏固既成秩序的祭司形成對照。
權威的三種類型
韋伯將權威分為三種類型:
傳統型:比如古代社會的長子繼承製。
卡里斯馬型:也成個人魅力型,指的是依靠個人的非凡魅力而獲得權威。
法理型:指的是現代社會中根據一定的選舉程序而確定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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