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14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4年9月15至114年10月15日止,請惠予公告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 點)辦理。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 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 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 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 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 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 . 第 2 頁,共 3 頁 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每名5,000元整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 3,000元整共80名。
五、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 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 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上請註明「114-1臺南市清 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申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 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 、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 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俾利本局彙整。 (二)如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 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本局概不予審核;所送 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 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