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01-10 L6: 收養之規定~1

高二上公民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如何辦理認可?雖然不難,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辦得不合規定,浪費時間,往返奔勞,生出許多週折。
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 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二)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 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 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 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五)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 再被李四收養。

(六) 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七)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 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上面第 1. 點所說的收養契約書,試寫個例子供參考:


收養契約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 , 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

http://tw.myblog.yahoo.com/jw!wY8JRfeREQNMn56nV7ANXoU-/article?mid=1500

2012-01-10 L6: 收養子女的要件(小故事)

高二上公民

收養子女的要件(95年7月3日)==

蕭擁溱

  小晴和阿達兩人青梅竹馬一起長大,又一直是同班同學,默契好得不得了。上了大學以後,順理成章的成為男女朋友。大學畢業後,雙方家長認為兩人感情穩定,兩人也覺得時機成熟,於是決定結婚。
 
  婚後,小晴和阿達的感情還是跟談戀愛時一樣甜蜜。一年後,兩人彼此都很適應婚姻生活,也很喜歡小孩,於是計畫生孩子。小晴因為太喜歡小孩,常常利用週末到大姐家陪大姐的三個小孩玩。而小晴跟第二個外甥女小君特別投緣,兩人就像母女一樣親密。
 
  轉眼間已經過了三年,小晴的肚子卻是一點動靜也沒有。檢查結果,發現小晴的體質不容易懷孕,於是醫生建議小晴接受人工受孕。小晴雖然配合療程,忍受打針吃藥的痛苦,結果還是一再的讓人失望。
 
  體貼的阿達看見小晴這樣,很捨不得,告訴小晴一切順其自然;他不忍心看見小晴為了懷孕忍受那麼大的痛苦。不過,一想到小晴那麼的喜歡小孩,卻一再失望,阿達於是興起收養孩子的念頭。
 
  阿達知道小晴很喜歡外甥女小君,於是和小晴商量,同時徵得姐姐和姐夫同意,準備收養小君,卻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許收養自己的外甥女。

 

 

  請問:阿達和小晴夫婦可以合法辦理收養外甥女小君的手續嗎?

蕭擁溱

  現代人由於壓力過大以及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順利懷孕,有些人於是考慮收養子女。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九九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因此,養子女雖然和養父母之間沒有血緣的關係,但是在權利義務和親生子女並沒有不同。
 
  故事中,小晴和阿達一直擔心,不知是否可以收養外甥女。小君和小晴的關係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依照民法第一○七三之一條規定:「左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因此,小晴收養小君並不在法律的限制內,也就是說,小晴可以收養小君。
 
  民法第一○七四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所以,小晴和阿達應該共同收養小君,最後只要把收養事實寫成書面文字並且經過法院認可,就算完成收養程序。
 
  至於小君是不是應該跟養父阿達的姓呢?民法第一○七八條第一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所以小君被收養後就應該姓養父的姓氏。(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心.留聲機
 
  有人因故無法生育而領養小孩,把對孩子的喜愛轉化成大愛,這種舉動令人敬佩。配合法律規定完成收養程序,其實只是一個開始,因為願意撫育下一代是包含承諾和責任的重大決定,所以必須要對孩子付出疼愛之情、教養之心,協助孩子健全成長。

  無論是親生子女或是領養子女,只要父母細心呵護、悉心照料,加上親子雙方用心經營彼此的感情,融洽、親密的親子關係並非難事。——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522

2012-01-09 平時考L8:Q26 C.怠為處分之訴

高二上公民
四.課予義務訴訟
此部份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怠為處分之訴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的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 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

2.拒為處分之訴: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的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10&cs_id=58&cd_id=482

2012-01-09 L8:行政法入門(行政訴訟) 小故事

高二上公民
周老先生的笑容
公僕難為 (行政法入門)
 
 「爸!爸!」子翔一打開鐵門,鑰匙都還來不及抽出來,就急急忙忙的朝客廳裡嚷著。   
  原本正坐在沙發裡打盹兒的周老先生,聽見兒子的叫喚,悠悠醒轉,模模糊糊的應了一聲:「啊?」   
  「爸,您沒事吧?」子翔走進來,「怎麼我打了好幾次電話回來都打不通?」   
  「是嗎?」   
  子翔走到放電話的小茶几旁,看了一眼就明白了。「爸,您電話又沒掛好。」   
  「是嗎?對不起。」周老先生坐直了身子,不好意思的笑了一下。周老先生有一個習慣,當他一個人在家的時候,如果要去上廁所,就會先把話筒拿下來;周老先生的想法是,他上了年紀啦,動作比較慢,若是在上廁所的時候剛巧有人打電話來,那可多令人著急,於是乾脆先拿下來,製造成「通話中」的樣子。問題是,周老先生上完廁所出來,常常會忘了把話筒給放回去,結果,就一直在「通話中」了。   
  「對了,」周老先生問:「你今天晚上不是去參加同學會了嗎?怎麼會一直打電話回來?」   
  「我就是在餐廳打電話的呀,」子翔愉快的說:「因為我剛剛知道一個好消息,想馬上告訴您,讓您高興一下!」
「什麼好消息啊?」   
  「您記得小韓嗎?以前念大學的時候也住在我們家附近,有時候還會過來找我一起去上學的?」   
  周老先生想了一下,「好像有一點印象。他現在在幹麼?」   
  「他很不錯,他是法官了耶!」   
  「是嗎?」   
  「小韓以前很少參加同學會,至少在他考上法官以前好像沒來過,總之,今天他來了,看到他我當然很高興啦,就跟他聊了很多。我聊到您那份保險金的問題,說實在讓我們很困擾,結果小韓就告訴我,現在有辦法解決了,因為行政訴訟有很大的變革了!」   
  「是嗎?」周老先生精神一振,原本委靡的目光一下子都有了精神。   
  周老先生是退休的公務人員,他有一筆保險金,當初所屬的行政機關遲遲沒有發下來,周老先生跑回去催了幾次,也不得要領,簡直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小韓說,以前的行政訴訟只有『撤銷訴訟』,現在多了『給付訴訟』和『確認訴訟』,這樣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太好了!我還以為這個事情永遠也解決不了了呢。」周老先生聽完子翔的解釋後,露出了開心的笑容。 子翔也跟著高興的笑了起來。   
  好一陣子以來,周老先生都沒這麼開心的笑過了。
 
 留言板
  • 關於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訴訟審判事務由行政法院來掌理,行政法院現在改為二級二審,也就是說,行政訴訟事件應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以其為第一審法院,人民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如有不服,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其為第二審法院。
  • 行政訴訟的種類原來只有一種,就是撤銷訴訟,至於給付訴訟,並沒有規定,至多只允許於提起撤銷訴訟時,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現在行政訴訟增加了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兩種,和民事訴訟的訴訟種類相當。
  • 撤銷訴訟是指人民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認為有損害到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且經過訴願,結果仍然無法接受,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此外,如果提起訴願超過三個月,訴願機關還不作成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二個月仍然不作成決定者,這時也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確認訴訟又分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兩個類型,不過,基本上原告都必須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才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原則上是不必向行政法院請求的,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人民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就可以了,只有在其原處分機關認為該行政處分是有效而非無效,或請求後三十日內沒有回音,才有提起確認訴訟的必要。
    另外,某一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大部分都是由某一個行政處分來決定的,因此,如果認為這個行政處分是有問題的,應該提起撤銷訴訟才能使法律關係明確。
  • 給付訴訟又可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兩個類型。在前一章,我們談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法令期間經過卻沒有下文,人民可以提起訴願來尋求救濟;但是如果受理訴願機關竟和受理申請案件的機關一樣怠惰,不在訴願的法定期間作出訴願決定,或者作出令人不服的決定,人民該怎麼辦呢?另外,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違法處分,訴願決定雖然撤銷了原來違法的處分,命令原處分機關另作適當的處分,原處分機關卻仍然作出違法處分時,人民又該怎麼辦?再次訴願嗎?針對以上各種情形,人民都可以提起請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我們稱之為課予義務訴訟。至於一般給付訴訟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及其他原因發生爭執,要求對方提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的訴訟。
參考法條
  •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行政訴訟審判權的範圍)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行政法院之權限)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行政法院之審級)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1. 高等行政法院。
     2. 最高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行政訴訟的種類)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的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提起確認訴訟的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給付訴訟的要件)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本文撰寫日期為89年5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163&ctNode=28039

2012-01-09 平時考L8:Q26 請問行訴一般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區別

高二上公民
 
這個問題,要先從行政處分的效力來說耶!

在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之後,原則上就會有存續力,而要排除這個行政處分的效力,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撤銷它(方法很多,訴願、撤銷訴訟…),以免它持續發生效力,而規制人民之權利;而給付訴訟則是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個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在這種情形下,就法理來說,如果你要的公法上給付,本身被一個行政處分給限制著的時候,只有二種可能的解決途徑。

一:直接起訴給付訴訟,勝訴的話,直接命行政機關為給付。

二:先撤銷那個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再合併請求給付之訴,請法院判行政機 關為特定之給付。

上面二種解決方式,你想學者們會採那一種,當然是二囉!因為如果不這樣的話,撤銷訴訟就沒有人會去打了,因為只要提給付訴訟,勝訴就可以排除行政處分之效力,我為什麼要提撤銷之訴。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為了要蓋停車場,不小心越界蓋到你的土地上,而你要請他返還土地,正常來說,你應該是直接用一般給付訴訟,以公法上不當得利為理由,請求他返還;但是,如果你人太好,以書面行文請求他返還,結果政府裝死,給你一個確認土地是屬於公有無需返還的行政處分時,你就不可能直接用八條的一般給付訴訟了,因為上面有一個行政處分正在發生效力,所以囉!你只好用八條二項的說法,先撤銷那個白目的確認處分,才能再加以請求給付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1315413

2012-01-09 平時考L8:Q4 訴願先行程序

高二上公民
 
訴願先行程序的概念: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者」在我國法制實務上有各種情形:有不得提起訴願者(如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家賠償法等案件,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有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視同訴願」的程序(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懲戒事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等。);有任由當事人選擇逕提訴願或選擇先行程序(如:教師法第三十三條關於教師之申訴事件。);有允許人民不需提起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確認之訴及第八條的給付之訴。);有規定提起訴願前必須先完成一定的程序,即本文將討論的訴願先行程序(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聲明異議、專利法中的再審查等。)。

 

無論是免除訴願程序或是對訴願程序另加上其他程序,都不可以妨礙人民訴訟權的行使,也不得對法定訴願權利做不必要的限制,此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四、二八八、三二一、四三九號等解釋即明。現代化的法治國家,為了應付社會需要或是科技專業的考量,有時作成的行政處分,傳統訴願制度未必能妥善應付,乃發展出「訴願先行程序」,意即法律要求人民在正式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踐行一定之程序。從表面上觀察,訴願先行程序是對人民訴願權的限制,延滯人民尋求行政救濟的時間,若為此程序尋找正當性依據,則需該訴願先行程序更能發揮行政自我反省功能,或是該訴願先行程序能對專業性、特殊性的行政事件妥為處理,否則即有違憲之嫌。

 

在訴願法未修正前,訴願先行程序大多要求受行政處分之人在提起訴願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異議」、「復查」、「審議」等,希望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如有瑕疵較快更正,除保護當事人權益外,更能減輕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負擔,不過因訴願先行程序實質上會自我糾正的情形不多,人民多有擾民費時之譏;且新訴願法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提起訴願係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如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法第五十九條參照),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案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也就是說,新訴願法已命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則如果僅以行政自我反省或減輕上級機關負擔來作為訴願先行程序的理由,顯然不夠;亦有學者認為在新訴願法施行後,如遇有訴願先行程序已由原機關先行審查行政處分時,應將之視為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的特別規定,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關於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的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排除不予適用。

 

雖然訴願先行程序有拖延人民尋求救濟時間之嫌,不過訴願先行程序並非全無積極意義,尤其在考量現代化國家有大量具專業性、科技性的行政事件(專利審查事件即為適例),如果訴願先行程序能專業而有效的先行審查,即應具有正當性,在功能上甚至可取代訴願程序。以專利審查事件之訴願機關即經濟部為例,該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主要業務涵蓋工業、商業、貿易及國際合作、中小企業、投資、智慧財產權、科技研發、能源、水資源、礦業、標準、檢驗、度量衡及部屬事業管理等範疇,然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僅有委員十二人,雖外聘專家學者委員至少應佔二分之一,但因該部業務廣泛,嫻熟智慧財產權甚或專利之委員顯然不可能太多,如何能對每年數以千計的專利再審查案件妥適審查?但如果專利審查事件中之再審查程序,使具專利法專長的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在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前提下,同樣作為行政自我審查的方式,再審查程序可能較訴願程序更可顧及專利事件的科技性與專業性。雖然目前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未審查原案之審查委員進行再審查並非沒有瑕疵(詳後述),亦應思考改進,不過同樣思考制度的改進,從專利審查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著眼,也許強化再審查制度會比廢除在審查直接進入訴願程序較合行政目的。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6145&sc=1

2012-01-09 平時考L6:Q7租賃契約

高二上公民
Q7:大雄考上大學之後 因為抽不到宿舍兒到學校附近和同學合租房子 下列對於租賃契約的敘述 何者正確?
此題無正確答案
A:大雄和房東所簽訂的契約為借貸契約    X~應改為租賃契約
B:租賃房屋須簽訂書面契約 才有法律效力   X~此答案只對一半 
民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1年者 應以字據訂定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C:如果大雄和同學合租 可不需經房東同意分攤房租   X~從承租人的角度 如果想當二房東 在簽契約的時候 一定要看看契約中有無限制轉租的規定 如果沒有 就可以轉租 如果有 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443-2)
D:若房屋漏水 應由房客負責修繕 恢復原狀   X~應由房東負責修繕
 

2012-01-04 L8: 簡易訴訟 小額訴訟

高二上公民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於原告請求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事件,以及其他法律關係單純如:建物等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保護占有、不動產經界、票據、合會、利息、紅利、動產之租賃借貸、及因上開定期租賃、定期借貸、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票據、合會等之保證關係涉訟的事件;

【小額訴訟程序】

適用於請求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使案件單純的民事紛爭儘速解決。

 

       

【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一、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價額訴訟。

  二、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定期借貸訴訟。

  三、一年以下期間僱傭涉訟。

  四、旅館飲食店及運送人與客人涉訟。

  五、保護占有訴訟。

  六、定不動產界線界標。

  七、本於票據請求。

  八、本於合會請求。

  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定 期給付涉訟。

  十、動產租賃使用借貸涉訟。

  十一、因二、三、四、七、八、九、十之保證關係 涉訟。

  十二、其他經當事人合意之訴訟。

 

【刑事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於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由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各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訴,則由院本部民、刑庭組成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因此,今天的地方法院,審理一般民、刑事案件雖仍是第一審法院,但對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則是第二審法院。

http://tw.myblog.yahoo.com/jw!Jo.yt3yGAE5cR8XaP6qn4w--/article?mid=2678

2012-01-04 L8: 強制執行─合法的討債手段

高二上公民

強制執行─合法的討債手段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

今天要為大家介紹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當我們不幸遇到一個,好說歹說就是不還錢的人,這時要強迫他還錢,把屬於別人的財產拿來,非透過一國家許可、合法的程序不可,這個程序就是『強制執行程序』。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來說,小明向小華借了一百萬元,約定三個月後一次還清,也寫了借據〈小華如果是用現金付一百萬元借款,別忘了要讓小明簽收喔,免得小明日後說沒有拿到錢,這非常重要!〉。三個月到了,小明卻不肯還錢,這時小華要如何讓小明還錢呢?

首先,小華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明還他一百萬元,這時需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法院才會受理,就像是繳過路費一樣,裁判費的數額是以請求金額按照一定之比例計算(十萬元以下係百分之一,超過十萬元到一百萬元,係百分之一‧一),小華向小明請求一百萬元,就必須繳納一萬零九百元的裁判費,當然,這個費用如果勝訴是可以命被告負擔的。

繳完裁判費後,就會進入真正的訴訟程序,法官就會開始審理小明是不是真的有欠小華一百萬元這個事實,此時小華一定要提出借據作為證據,假設小明沒有爭執,那麼法官就會判小華勝訴,小明應該還小華一百萬元,包括小華支付的訴訟費用都要由小明負擔。

之後法院就會將判決分別寄給小明及小華,如果小明對判決結果不服氣的話,他會提起上訴,這時就會進入第二次審理程序,如果小明沒有提起上訴,那麼過了相當時間後(最正常情況下是小明收到判決二十天後),判決就會『確定』了,法院會再寄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給小華。

那這時候小明總該乖乖還錢了吧?別高興得太早,小明是不會這麼容易屈服的,他還是不還!這時就必須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了。在這之前,為免徒勞無功,建議你先確定一下小明是不是有財產,如果小明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任何薪資收入,根本要不到錢,就建議你別白費工夫了,就當作從來沒有過這一百萬元吧(為避免這種情形,法律設計了一種非常重要的制度─「假扣押」,日後筆者會陸續介紹)。

如果調查的結果發現小明有一棟房子,那麼就要趕快向執行處(也法院內的單位之一,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置)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小明的房子來償還一百萬元借款,這時也必須先繳納一筆執行費用,也是按你請求的金額課徵,但這次的比例是千分之八,好,過路費繳了,應該可以執行了吧?「等一下,「執行名義」呢?」執行處說。別急,快點拿出你那張勝訴判決和判決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就是你可以向小明要一百萬元的原因,並且經法院認可的,勝訴判決是最為人熟悉的形式,但其實還有許多簡便的類型,像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都是強制執行法規定的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就像是一把鑰匙,如果沒有,強制執行程序是無法開啟的。有了執行名義後,執行處就會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不同的標的物有不同的方式,以小華這次聲請的標的「房子」來說,執行處會要地政事務所作查封登記,查封登記後小明就不能再把房子過戶給別人了。

之後就會開始拍賣房子,假設以一百五十萬元賣出,那麼小華就可以拿回一百萬元加上一開始繳的執行費(在只有小華一位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有一位以上的債權人就另當別論囉),剩下的,就還給小明,這就是完整的合法討債手段。

以上為大家介紹的是最常見、最順利的討債過程,其中任一階段都有許多複雜的變型,但無論如何,取得「執行名義」,和「強制執行程序」,是兩大必經的階段。要跟人要錢,真的不是那麼簡單的。

http://www.epochtimes.com/b5/5/11/20/n1126887.htmttp://www.dajiyuan.com)

2012-01-04 L8: 打官司要繳裁判費嗎?

高二上公民
 

==打官司要繳裁判費嗎?(96年2月16日)==

●主題:訴訟法
文/王麗能

  這一天,小瑩和媽媽一起回外婆家。到了外婆家,媽媽開著車在外婆家附近繞了好幾圈,一直找不到停車位。
 
  兩年前,外婆家旁邊的空地被鄰居占用,堆放物品。那時因為外公生病住院,家人沒有時間處理。沒想到,鄰居竟然擅自搭起了鐵架,甚至把土地圍起來停車。
 
  小瑩的媽媽覺得鄰居的行為實在太惡劣了,於是跟小瑩的大舅抱怨:「大哥,我們家的空地讓別人占用,我們卻無法停車,實在說不過去!」
 
  小瑩的大舅嘆了口氣,說:「他們真的很不講理,上個月媽媽好言拜託他們還地,他們竟然凶巴巴的要求我們必須付他們鐵架和圍籬的錢。」
 
  小瑩忍不住插嘴:「公民老師說案件分民事和刑事兩種。這麼可惡的鄰居提起刑事告訴好了,打民事官司太便宜他們了。」
 
  「小瑩在學校也學會法律常識,真棒!我考慮先發存證信函,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如果對方還是置之不理,那就『告訴』刑事竊占罪,讓不守法的人坐牢。當然,考慮先告刑事的另一個原因是不用繳裁判費。」大舅說。

  關於土地被人無權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同時打民事和刑事官司。

  案例中的地主,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關於民事官司,我國採「有償主義」,是必須繳給法院裁判費的。目前第一審的裁判費區分成數個比例,大約是訴訟標的價額的百分之一,但是最低標準要繳交新臺幣一千元。第二審是第一審的一點五倍,最低一千五百元(詳細金額可查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案例中的土地價額如果是一千萬元,那麼就應該繳納裁判費十萬元。
 
  有些民事官司不是因為財產權涉訟,例如請求離婚,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律徵收三千元裁判費。
 
  民事案件裁判費雖然由原告或上訴人先繳給法院,不過最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人負擔;法院會在下判決的同時判定由哪一方支付,或者雙方各應負擔的百分比。
 
  案例中,小瑩的外婆如果提起刑事訴訟,可以「告訴」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的「竊占土地罪」。然而,刑事官司因為牽涉犯罪,國家有維護治安、追訴犯罪的責任,因此,被害人不論向檢察署告訴,或是直接向法院自訴,都不用繳交裁判費。當然,案件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時,檢方也不必向院方繳交裁判費用。(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想一想●

  想一想,為什麼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而刑事訴訟不用繳交裁判費?

  想一想,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原則上最終是由官司勝訴的一方還是敗訴的一方負擔呢?為什麼?

●證嚴法師靜思語●

  我們所受的教育,點點滴滴都是享用社會資源,因此,要時時心存感激。

  一念之非即種惡因,一念之是即得善果。

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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