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06-11 L8: "訴願"與"行政訴訟"有何不同呢?.

高三上公民

其實你說的這些東西,統稱「憲法中的救濟權」。依類別可分司法及行政兩個體系。


因此你在記的時候,一定要先分大項,再歸類小項:


行政上的救濟:


訴願:即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救濟。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亦同。你要明白的是,訴願的主體是「行政處分」,若沒有行政處分,則不得訴願。再者,訴願是對於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故本質上亦為行政裁量權的範圍。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期間是30天。


復審、申訴、再申訴:簡言之,這是「專為」公務員設計的,非公務員是沒有這三個名詞的。若要知道這三者是什麼東東,要參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至76條規定。學者認為復審之性質與訴願相同,因為都是針對違法及不當的行政處分,而大法官釋字243號說:「...........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釋字323又說:「............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
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
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如上述,公務人員若業已提起復審,則可跳過訴願程序,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即行政訴訟(等一下會解說)。


申訴、再申訴: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以下規定。此規定僅對於「工作所為的管理」之不服提出,屬公務人員部內的程序,再申訴為最後救濟的管道,再來就沒了,千萬別以為可以打行政訴訟,因為這不算訴願程序,即司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內部管理是無審查權的。


司法上的救濟權:


行政訴訟:簡言之,可分為撤銷、給付及確認(行政訴訟法第4、5、6、7、8條請參照)。但請記住一點,司法機關無法對於不當的行政處分作審查,即「違法」才能進入司法大門。


復查:即特別法中有規定「訴願」前,一定要做的先行程序


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意思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不能逕行提起訴願,一定要先跑「復查」這個程序才可以。簡言之,「復查」即訴願的先行程序(怕你聽不懂就先解釋了)。


當然不只稅捐稽徵法,只要法有明文的,都算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90607735

2012-06-08 L8:訴訟、訴願、申訴、請願,復審簡單區分

高三上公民

一、訴訟:
1、民事訴訟,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參與當事人間的民事紛爭,利用國家的公權力,適用法律對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予以判斷解決的程序,屬於私法的範圍。
2、刑事訴訟,是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的有無為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程序,屬於公法的範圍。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以後,必須依據相關的程序法來審理這些事件與案件,像民事訴訟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各種訴訟法對於訴訟程序的進行,都訂有一套嚴格而繁雜的審理程序,用來凸顯所進行的訴訟程序的公開、公平與公正。
3、行政訴訟指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


二、訴願: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要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訴願制度的對象為行政機關,為行政權之自省功能,以免訟累。

三、申訴:
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以求保障自己權益。
『申訴』是行政法規之用語,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認為不當者,所提出之行政救濟途徑,屬行政程序之一種,申訴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司法機關。


四、請願:
憲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
  所謂請願權,是指人民對某種事項,可以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的權利。
1.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他權益的維護,可以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2.人民請願的事項,不可以和憲法的規定相牴觸,也不可以干預審判。

3.人民對於依法應該提起訴訟或訴願的事項不可以提起請願。

4.請願時應具備請願書。

5.受理機關應將請願結果通知請願人。

6.請願人不因行使請願權而受首長歧視,受理請願機關也不可以對請願人實施脅迫行為。

 

 

2012-06-06 L7:何謂保護令

高三上公民

何謂保護令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

▲ 保護令種類
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聲請人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聲請。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得向其法院聲請。

▲ 緊急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不得為聲請人。

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word),向法院聲請。(Adobe Acrobat 格式)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word),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聲請依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提出聲請。(Adobe Acrobat 格式)

保護令審理程序

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保護令內容

  •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
  •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行為。
  • 遷 出 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 遠 離 令:命加害人遠離你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你經常出入的地點。
  • 交 付 令:命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它有關你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用品。
  • 暫時監護令:命加害人交付子女給你,使你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禁止探視令:規定命加害人與子女面會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租金、扶養費。
  •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它財物損害的費用。
  • 治 療 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律師費用。
  • 其它保護令:命令其它可以保護你或你家人的必要措施。
    更詳細如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暫時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通常保護令: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保護令罪之罰責

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拘役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100507993

2012-02-29 L6: 智慧財產權

高三上公民
 
民法的內容管兩種事情,身分與財產,是針對私人間最生活的法律,是普通法、國內法、實體法、私法
而民法的特別法則包括:商事法、著作權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法內容上一種管身分一管財產,所以民事訴訟管分三種訴訟:給付之訴訟(請求給金額、深夜不要唱卡拉OK)、形成之訴訟(裁判離婚)、確認之訴訟(確認父子關係、婚姻關係)。民法是法律內容,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上述民法的普通法與特別法都適用於民事訴訟。
民法的內容財產的部份分為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有形財產包括物權(對物的支配與享用)、債權(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準物權(礦業權、漁業權)
而無形財產的部份包括智慧財產權與智能財產權,其實並沒有一個法條叫做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包括五種:
1. 專利權法:時效為申請日起20年受到保護
2. 著作權法:作者之生命加上50年
3. 商標法:註冊起10年有效(可續展)
4. 營業秘密:(不要註冊,當有人盜用時告他的依據)
5. 積體電子電路:(如主機板佈線)
一、專利法是保護實際的物品(不是文字圖像聲音),用來鼓勵投資研發,不是讓人自己擁有排他為目的(也就是申請之後就公開,要用的人要向你買),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
發明專利:自己想到的創作物品(交通號誌小綠人),專利年限是申請日起算20年
新型專利:外部結構功能調整之後的物品(酒瓶形狀的雨傘),專利年限是申請日起算10年
新式樣專利:物品的外部樣貌改進(汽車輪紋),專利年限是申請日起算12年
上述所有專利都是先申請主義,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如果是產業上之利用或者已經公開使用的東西是不會給專利的,例如蝴蝶結、十字架基本上是無法給專利的
觸犯專利權有民事上的處罰(賠錢),沒有刑事上的處罰(坐牢),民事求償為10年期限,還有,專利是屬地主義,也就是沒有萬國專利,一個專利要在一個國家申請,不同國家要新申請
二、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著作依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為了保護著作人智慧結晶,如果是在一定範圍內可以自由利用他人的創作促進整體文化進步(節錄用來編教科書、節錄著名出處引用為自己著作之參考注釋)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刪改權,這個權利是不能轉讓、買賣和繼承的(也就是梵谷的畫賣給你還是梵谷作的),權利效力是只屬於著作人本身,即使死亡、消滅也不受到影響
著作財產權包括有形利用的權利、無形傳達的權利、改作編輯的權利,權利效力於著作人生存期間與死亡後50年,可以讓與、繼承、傳授他人使用
只要著作完成即可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申請登記(也就是照片拍下去的那一刻就是你的了,但是記得任何創作都要寫工作日誌以證明為自己的創作)
觸犯著作權有刑事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民事責任包括損害賠償(所以從國外帶水貨本身物品沒問題,你去印中文說明書就變成觸犯著作權會坐牢、印書也會坐牢)
三、商標權:
是指商標品牌的標誌,代表商譽,有商品標章、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商標法依法要註冊,註冊公告後才能享有
如果有人損害商標權,有刑事和民事責任,商標法的刑事責任是公訴罪,最高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民事上可以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信用回復
營業秘密也不需要申請
針對財產安全的保障包括:
1. 債務不履行:買賣契約、借貸契約等,法律責任為法院強制出賣人履行契約、損害賠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借款本金與利息
2. 不當得利:一方有利益而他方受損害,法律的責任則是反還所獲得利益
3. 侵權行為:有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法律責任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所有物返還請求:無權侵占所有物、侵奪所有物
先寫到這裡,怎麼訴訟請看這篇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622215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
中華民國專利資料檢索(看看這東西有沒有人經申請了)
http://twpat.tipo.gov.tw/
如何申請專利(我自己有天想申請專利的流程)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9277468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6249974

2012-02-29 L6: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不公平競爭行

高三上公民
美國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執行機關及反托拉斯訴訟之執行,係由「司法部反托拉斯署」(Antitrust Divis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及「聯邦交易委員會競爭局」(Bureau of Competition,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共同執行。
美國反托拉斯法體系主要以三部法規為主:
休曼法(Sherman Act)
克萊登法(Clayton Act)
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案件來源:
主要有:
1.民眾檢舉 2.國會議員詢問 3.社會輿論

共謀操縱面板價格 前奇美電總裁將在美服刑14月 99/5/2中國時報
美國司法部表示,台灣奇美電子前總裁何昭陽因為參與業界共謀操縱液晶顯示器(LCD)面板價格一案,業已認罪,將在美服刑十四個月,另繳交罰金五萬美元(約台幣一五七萬元)。
美司法部表示,奇美電子另一名前銷售主管楊柱祥,也在舊金山聯邦法院承認參與操縱價格案,被判處九個月有期徒刑,另罰金二萬五千美元。
奇美電子公司去年因共謀制定LCD價格案,已同意給付二.二億美元罰金;另一已認罪並繳付罰金的台灣面板廠為華映,金額為六千五百萬美元。

台灣: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嚴格禁止企業間有聯合行為,各廠商應依照自身成本、經營環境及競爭策略,單獨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獲是價格調整的方式、時間。
由於業者是否涉及聯合漲價,主要是以業者間的契約、協議當作「聯合行為」的認定標準,因此在實際查核的時候,常因證據不足,無法開罰。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法之目的有四: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
公平交易法主要可分為反托拉斯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反托拉斯行為又可分為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又可分為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妨礙價格決定自由)、限制公平競爭行為、仿冒他人商品貨服務表徵行為、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 (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網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等,本法並於第二條至第八條等訂有定義規定。
●獨占事業之禁止(公平交易法第10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
●所謂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
●所謂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不公平競爭:
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本文節錄自東海李成 副教授授的投影片,裡面有更詳細的介紹(連結點此)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9269751

2012-02-29 L6:懲罰性賠償金

高三上公民
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而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已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爰予說明如下:
(一)目的: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亦參酌美國、韓國立法例,而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
(二)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提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1、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9269621

2012-02-21 L7: 校園性騷擾

2012-02-21 L7: 性自主

高三上公民

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對象:男對女、男對男、女對女、女對男
*妨害性自主罪為公訴罪,性騷擾為告訴乃論
*18歲以下,發生兩小無猜者,屬告訴乃論罪
 

犯罪行為

刑度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02-17 L6: 九把刀認為陳漢寧抄襲自己文章

高三上公民
 

新店高中學生陳漢寧2007年以疑似抄襲作家九把刀作品《語言》的短篇小說《顛倒》投稿台北文學獎並得到佳作。陳漢寧對作品涉嫌抄襲或模仿改寫等完全否認,並關閉網誌和停止所有回應。

這次事件引起對於「抄襲」這個行為如何定義的廣泛討論。台北文學獎的評審季季朱天心蘇偉貞宇文正蔡素芬認為陳漢寧的作品是臨摹而非抄襲,其中季季朱天心皆表示文章的理念相近並不是抄襲[1]

而知名網路博客作家朱學恆為此事所發動的所謂道德投票,也引發了網路多數暴力的討論。

事件經過

陳漢寧的《顛倒》敘述主角在某天睡覺醒來之後,發現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反過來運作。由於其作品獲獎得到肯定,老師將其影印交予學生閱讀,有學生閱讀之後,認為此篇文章與九把刀的《語言》十分相似。陳生認為這樣的說法並非事實,便將作品以電子郵件寄給九把刀,詢問其意見。九把刀回覆:「你自己知道自己做了什麼。」陳生再度去函詢問,九把刀回覆:「把文章放到網路上,聽聽大家的意見」但陳生此時無權公開《顛倒》。後陳生主動告知主辦單位此事。評審等5人比對後認定未抄襲,給予《顛倒》佳作並在2008年頒獎。

九把刀於2008年2月20日凌晨,在其部落格說明,他曾去函新店高中,希望獨自與陳生及校方代表當面會談,如學生認錯並有悔意,則抄襲一事不予追究。不過陳生並沒有接受與九把刀會面的提議,且認為並無抄襲的行為,而在家人的決定之下轉而訴諸媒體。

台灣蘋果日報在2008年2月20日頭版,初次報導此事。其中大篇幅報導九把刀的經紀公司擬提告。

蘋果日報報導:該文學獎評審團主席季季說,兩篇作品文字用句不同,且陳生文章只是理念與九把刀作品相近,並非抄襲;評審朱天心說:「我覺得他寫得比九把刀好很多!」她表示,文字是個人創作,陳生用語言延伸概念,絕大部分都在論述自己的洞見,跟抄襲大不相同,想法雖與九把刀相似,但論述更勝一籌。

九把刀於當天即在部落格中澄清,蘋果日報「九把刀的經紀公司擬提告」部份為錯誤報導。針對此事,蘋果日報曾傳真道歉函至經紀公司,但並未於後續報導中更正。

陳漢寧於2008年2月21號下午5點15分,首次打破沉默在台灣論壇發表聲明,並將《顛倒》全文公布於上,目前兩邊在新店高中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協調之下,原定就此問題以及可能的誤會共同討論,卻因為只有朱天心評審願意出席,評審之一季季更表示心情欠佳,不克出席,而使會議延宕。而在公布全文後也是造成許多爭議。[2]

有人指出九把刀自九年前在網路發表創作的處女作《語言》概念與自卡夫卡的《蛻變》亦有類似之處,但許多實際看過卡夫卡《蛻變》的讀者認為兩部作品相差甚鉅,如此的指涉是不道德的。

也有人指出九把刀的《語言》與美國1985年Twilight Zone Season 1 2a Wordplay劇情故事發展高度相似,而該集節目也在國內華視以陰陽魔界名稱播出,為國內早期引入的少數科幻影集。

也有人指出,此事由於九把刀在網路上發表看法、媒體渲染,引發許多網友關心並各自撰文表達意見,但許多不是大學中文系、未研究過文學批評理論的網友為此事下專業判斷也是不道德的。 抄襲與否不能僅由眾多網友說了就算。不過若以此條件來看,朱學恆等知名博客亦非大學中文系,卻也下許多專業判斷,並發動網路所謂道德投票,如此是否道德也引來眾多網友許多爭論。

九把刀的回應 參考文獻
  1. ^ 引述自九把刀控高中生 得獎小說抄襲. 台灣《蘋果日報》報導. 2008/02/20. 
  2. ^ 顛倒與語言之全文比對 (讀者自行判別是否有抄襲之嫌)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9%B3%E6%BC%A2%E5%AF%A7%E6%8A%84%E8%A5%B2%E4%BA%8B%E4%BB%B6

2012-02-15 L6:「個別磋商條款」

高三上公民
2006/08/17
提前清償違約金 收取有但書 銀行應以「個別磋商條款」約定主動告知貸款戶 否則不得收取
中國時報【黃筱珮/台北報導】

銀行推出房貸或消費性貸款時,往往規定還款期限,消費者若提前還款,銀行就會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行政院消保會昨天表示,依據新規定,即起銀行若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與消費者約定,否則不得收取。

行政院消保會發言人邱惠美表示,提前清償違約金收取與否,由各家銀行自訂,有些銀行認為消費者提前還款,減少銀行利息收入,因此需另收一筆違約金。

邱惠美說,許多提前清償違約金的糾紛,起因於消費者在貸款時,未仔細閱讀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些銀行在其中規範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方式,卻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日後易衍生糾紛。

經消保會與金管會、銀行公會協商,銀行公會已調整授信準則第九條:「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如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則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另外,銀行對於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方式,還應遵守「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二項原則。

消保會解釋,銀行應主動告知消費者有哪些貸款是需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哪些貸款不需收取,讓消費者選擇。

其次,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方式,應採遞減方式,例如一年還清與五年還清貸款的提前清償違約金,後者應該較少才合理。

消費者若有不得已事由,需提前清償者,包括: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天災毀損、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狀況,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http://house.chinatimes.com/sale/company-acc-news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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