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說的這些東西,統稱「憲法中的救濟權」。依類別可分司法及行政兩個體系。
因此你在記的時候,一定要先分大項,再歸類小項:
行政上的救濟:
訴願:即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救濟。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亦同。你要明白的是,訴願的主體是「行政處分」,若沒有行政處分,則不得訴願。再者,訴願是對於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故本質上亦為行政裁量權的範圍。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期間是30天。
復審、申訴、再申訴:簡言之,這是「專為」公務員設計的,非公務員是沒有這三個名詞的。若要知道這三者是什麼東東,要參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至76條規定。學者認為復審之性質與訴願相同,因為都是針對違法及不當的行政處分,而大法官釋字243號說:「...........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釋字323又說:「............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
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如上述,公務人員若業已提起復審,則可跳過訴願程序,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即行政訴訟(等一下會解說)。
申訴、再申訴: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以下規定。此規定僅對於「工作所為的管理」之不服提出,屬公務人員部內的程序,再申訴為最後救濟的管道,再來就沒了,千萬別以為可以打行政訴訟,因為這不算訴願程序,即司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內部管理是無審查權的。
司法上的救濟權:
行政訴訟:簡言之,可分為撤銷、給付及確認(行政訴訟法第4、5、6、7、8條請參照)。但請記住一點,司法機關無法對於不當的行政處分作審查,即「違法」才能進入司法大門。
復查:即特別法中有規定「訴願」前,一定要做的先行程序
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意思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不能逕行提起訴願,一定要先跑「復查」這個程序才可以。簡言之,「復查」即訴願的先行程序(怕你聽不懂就先解釋了)。
當然不只稅捐稽徵法,只要法有明文的,都算是。
一、訴訟:
1、民事訴訟,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參與當事人間的民事紛爭,利用國家的公權力,適用法律對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予以判斷解決的程序,屬於私法的範圍。
2、刑事訴訟,是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的有無為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程序,屬於公法的範圍。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以後,必須依據相關的程序法來審理這些事件與案件,像民事訴訟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各種訴訟法對於訴訟程序的進行,都訂有一套嚴格而繁雜的審理程序,用來凸顯所進行的訴訟程序的公開、公平與公正。
3、行政訴訟指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
二、訴願: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要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訴願制度的對象為行政機關,為行政權之自省功能,以免訟累。
三、申訴:
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以求保障自己權益。
『申訴』是行政法規之用語,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認為不當者,所提出之行政救濟途徑,屬行政程序之一種,申訴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司法機關。
四、請願:
憲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
所謂請願權,是指人民對某種事項,可以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的權利。
1.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他權益的維護,可以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2.人民請願的事項,不可以和憲法的規定相牴觸,也不可以干預審判。
3.人民對於依法應該提起訴訟或訴願的事項不可以提起請願。
4.請願時應具備請願書。
5.受理機關應將請願結果通知請願人。
6.請願人不因行使請願權而受首長歧視,受理請願機關也不可以對請願人實施脅迫行為。
何謂保護令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
▲ 保護令種類
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聲請人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聲請。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得向其法院聲請。
▲ 緊急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不得為聲請人。
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word),向法院聲請。(Adobe Acrobat 格式)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word),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聲請依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提出聲請。(Adobe Acrobat 格式)
保護令審理程序
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保護令內容
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 暫時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通常保護令: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保護令罪之罰責
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拘役
妨害性自主罪 :
犯罪行為 |
刑度 |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店高中學生陳漢寧在2007年以疑似抄襲作家九把刀作品《語言》的短篇小說《顛倒》投稿台北文學獎並得到佳作。陳漢寧對作品涉嫌抄襲或模仿改寫等完全否認,並關閉網誌和停止所有回應。
這次事件引起對於「抄襲」這個行為如何定義的廣泛討論。台北文學獎的評審季季、朱天心、蘇偉貞、宇文正、蔡素芬認為陳漢寧的作品是臨摹而非抄襲,其中季季與朱天心皆表示文章的理念相近並不是抄襲[1]。
而知名網路博客作家朱學恆為此事所發動的所謂道德投票,也引發了網路多數暴力的討論。
事件經過陳漢寧的《顛倒》敘述主角在某天睡覺醒來之後,發現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反過來運作。由於其作品獲獎得到肯定,老師將其影印交予學生閱讀,有學生閱讀之後,認為此篇文章與九把刀的《語言》十分相似。陳生認為這樣的說法並非事實,便將作品以電子郵件寄給九把刀,詢問其意見。九把刀回覆:「你自己知道自己做了什麼。」陳生再度去函詢問,九把刀回覆:「把文章放到網路上,聽聽大家的意見」但陳生此時無權公開《顛倒》。後陳生主動告知主辦單位此事。評審等5人比對後認定未抄襲,給予《顛倒》佳作並在2008年頒獎。
九把刀於2008年2月20日凌晨,在其部落格說明,他曾去函新店高中,希望獨自與陳生及校方代表當面會談,如學生認錯並有悔意,則抄襲一事不予追究。不過陳生並沒有接受與九把刀會面的提議,且認為並無抄襲的行為,而在家人的決定之下轉而訴諸媒體。
台灣蘋果日報在2008年2月20日頭版,初次報導此事。其中大篇幅報導九把刀的經紀公司擬提告。
蘋果日報報導:該文學獎評審團主席季季說,兩篇作品文字用句不同,且陳生文章只是理念與九把刀作品相近,並非抄襲;評審朱天心說:「我覺得他寫得比九把刀好很多!」她表示,文字是個人創作,陳生用語言延伸概念,絕大部分都在論述自己的洞見,跟抄襲大不相同,想法雖與九把刀相似,但論述更勝一籌。
九把刀於當天即在部落格中澄清,蘋果日報「九把刀的經紀公司擬提告」部份為錯誤報導。針對此事,蘋果日報曾傳真道歉函至經紀公司,但並未於後續報導中更正。
陳漢寧於2008年2月21號下午5點15分,首次打破沉默在台灣論壇發表聲明,並將《顛倒》全文公布於上,目前兩邊在新店高中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協調之下,原定就此問題以及可能的誤會共同討論,卻因為只有朱天心評審願意出席,評審之一季季更表示心情欠佳,不克出席,而使會議延宕。而在公布全文後也是造成許多爭議。[2]
有人指出九把刀自九年前在網路發表創作的處女作《語言》概念與自卡夫卡的《蛻變》亦有類似之處,但許多實際看過卡夫卡《蛻變》的讀者認為兩部作品相差甚鉅,如此的指涉是不道德的。
也有人指出九把刀的《語言》與美國1985年Twilight Zone Season 1 2a Wordplay劇情故事發展高度相似,而該集節目也在國內華視以陰陽魔界名稱播出,為國內早期引入的少數科幻影集。
也有人指出,此事由於九把刀在網路上發表看法、媒體渲染,引發許多網友關心並各自撰文表達意見,但許多不是大學中文系、未研究過文學批評理論的網友為此事下專業判斷也是不道德的。 抄襲與否不能僅由眾多網友說了就算。不過若以此條件來看,朱學恆等知名博客亦非大學中文系,卻也下許多專業判斷,並發動網路所謂道德投票,如此是否道德也引來眾多網友許多爭論。
九把刀的回應 參考文獻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9%B3%E6%BC%A2%E5%AF%A7%E6%8A%84%E8%A5%B2%E4%BA%8B%E4%BB%B6
| |||
銀行推出房貸或消費性貸款時,往往規定還款期限,消費者若提前還款,銀行就會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行政院消保會昨天表示,依據新規定,即起銀行若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與消費者約定,否則不得收取。 邱惠美說,許多提前清償違約金的糾紛,起因於消費者在貸款時,未仔細閱讀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些銀行在其中規範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方式,卻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日後易衍生糾紛。 經消保會與金管會、銀行公會協商,銀行公會已調整授信準則第九條:「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如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則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另外,銀行對於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方式,還應遵守「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二項原則。 消保會解釋,銀行應主動告知消費者有哪些貸款是需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哪些貸款不需收取,讓消費者選擇。 其次,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方式,應採遞減方式,例如一年還清與五年還清貸款的提前清償違約金,後者應該較少才合理。 消費者若有不得已事由,需提前清償者,包括: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天災毀損、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狀況,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