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1-12-29 平時考L5 Q6: (丙)典試委員.

高三上公民
 
考試委員和典試委員有何不同?
 
憲法規定:
考試院設考試院正、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17人,任期6年,那
1.典試委員和考試委員有什麼不同?

2.典試委員有任期和月薪嗎?

3.考試委員會出題嗎?

1.典試委員是有辦理高普初考,才會遴聘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典
試事宜,如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舉辦口試或實地考
試等;
而考試委員就如同你說的,規範在憲法中,但在考試院組織法
也規定,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加院長副院長啦),主
要是行使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
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之最後決策權。

2.典試委員是有辦理高普初考時,才會遴聘的,原則上就是遴聘
時間就是在辦理考試前後那段期間,但同一年度同一考試如果
舉辦二次以上的話 ,得視需要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遴聘典試
委員當然會視實際需要,給點出席費和車馬費的,會者有改考
卷也還會有閱卷費。
考試委員的話,依據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任期為六年,有任期
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力影響,通
常考試委員地位像是部會首長級,薪水也相當於部會首長。
3.從上面可以知道,典試委員和考試委員是完全不一樣的職務,
而且,要當考試委員的資格條件之一,就是擔任過典試委員
(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所以,考試委員是不會出題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51505917

2011-12-12 98學測Q21 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SNTV

高三上公民

 

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英文: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簡稱SNTV),在香港又被稱為多議席單票制不可轉移單票制,是一種用於複數選區的選舉制度(voting system)。在此制度下,一個選區內有多位候選人競逐多個議席,而每位投票者只能投一票給一個候選人。票數以候選人個人計算,選區有幾個席次,則得票數前幾高的候選人勝選。

例如,選區有三個議席,候選人有七位;那麼依照票數排列,當選的是王五、洪七、張三。

候選人     丁一    周二     張三      李四     王五      趙六        洪七
得票數 100 1200 1500 700 8000 400 3000
當選人        ◎


在1994年以前僅有台灣、韓國與日本實施...

而在韓國(1988)、日本(1994)分別放棄後

目前僅有台灣實施!

而台灣將在2007年國會改選時放棄此一制度!



所謂單記不可讓渡制,就是在一個選舉區中選出數個應選名額,而選民一次只能選擇一個人。在投票之後,依照票數的高低,依序分配席次。



優點:

單記不可讓渡制,其比例代表性介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以及比例代表制之間;換言之,它使小黨(或無黨籍)有生存空間的前提下,產生一個穩定的執政黨!



缺點:

1.『政黨組織重要性減低』,同黨候選人彼此競爭,造成黨內派系盛行。

2.『派系勢力抬頭』,候選人無法靠黨組織來贏得勝選,應此必須尋求它種政治勢力,此即為派系。

3.『選風敗壞』,候選人僅需選區中一小部分選票即可當選,意即(安全門檻),所以容易造成買票風氣盛行!

4.『極端候選人容易出線』,一些靠著在選舉過程中採取激烈言詞和動作的人,往往能夠當選,而對國會議程形成干擾。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42500014

2011-12-12 複習卷12回 Q28 E證交稅是流通稅

高三上公民
 
租稅的分類如下

1/ 依性質 而課稅:

A.所得稅  (個人綜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B.財產稅(地價稅  田賦房屋稅及遺贈稅)
c. 消費稅(營業稅  關稅  貨物稅  菸酒稅  娛樂稅)

D.流通稅(印花稅  契稅  證交稅  期交稅)



2/ 依稅收歸屬之政治轄區:

a/ 國稅 - 主要是所得稅, 另有證交稅  期交稅  關稅  貨物稅  菸酒稅  營業稅

b/ 地方稅 - 直轄市及縣市稅, 主要是財產稅及流通稅, 另有印花稅及使用牌照稅
財產稅主要是對不動產課徵(地價稅房屋稅), 但偶而亦將動產(遺產稅贈與稅)包含在內



現行我國財產稅制稅目有六種 - 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田賦地價稅土增稅, 但土增稅屬資本增益, 本質屬所得稅)、房屋稅、契稅(但契稅是針對不動產之移轉或取得行為所課徵租稅, 雖 有學者以為契稅基本上屬財產稅, 但綜合而言, 現行契稅已不具產權憑證之性質, 列入財產稅並不妥適, 故分類上將契稅列為流通稅)



~~財產稅共六種:贈與稅、遺產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

所得稅有三種: 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1406121

2011-12-09 複習卷13回 Q2 B 共同報償原則

高三上公民
 
 政府對人民所提供之服務,大體上可分成二大類,一為國防、外交、治安等一般性服務,每個國民均需要政府提供此類整體性的服務,然因其服務不具排他性,致使政府無從衡量每個人究消費此種服務的數量,故而採取「共同報償原則」向人民強制徵收收入,此類收入通稱為「租稅」﹔另一則為政府針對特定對象所提供之個別服務,如護照及戶籍謄本之發給等,通常係由個人依其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向政府購買此種特定服務,政府自可按「個別報償原則」徵收收入,此類收入即為「規費」。
原文: 樂見規費法制化、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3190

2011-12-09 複習卷12回 B4 Q21 B 購買力平價

高三上公民

兩國貨幣的匯率主要是由兩國貨幣的購買力決定的.這一理論被稱為購買力平價說


根據購買力平價說,名義匯率的變化,主要反映不同地方貨幣的購買力。

所謂均衡匯率(或合理的匯價),即為兩地物價之比。

如果本地通脹率高於外地,本地貨幣有貶值壓力。

如果外地通脹率高於本地,本地貨幣有升值壓力。

假設各地只生產同一貨品,而國際間的運輸成本為零,則該貨品在本地及外地的價格應該一樣,此理論即為Purchasing Power Parity(PPP=購買力平價說)。換句話說,實質匯率應等於1,即1單位本地生產的貨品,只可換取1單位外地生產的同1貨品:


                     P                 enom=名義匯率
    enom=────              PFor=外地物價水平
                  PFor                     P=本地物價水平

 

購買力平價(英語:Purchasing Power Parity,PPP)經濟學上,是一種根據各國不同的價格水平計算出來的貨幣之間的等值繫數,使我們能夠對各國的國內生產總值進行合理比較,這種理論匯率與實際匯率可能有很大的差距。


一個測量購買力平價的簡單而幽默的例子就是大麥克指數。這個指標由於《經濟學人雜誌的使用而聞名於世。《經濟學人》雜誌將麥當勞的在各國的分店中賣的麥香堡的價格進行了比較。如果一個麥香堡在美國的價格是4美元,而在英國是3英鎊,那麼美元與英鎊的購買力平價匯率就是3英鎊=4美元。假如在這個例子中美元和英鎊的匯率是1比1,那麼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以後的真實匯率將會向購買力平價匯率靠攏。

購買力平價指數(Purchasing Power Parity;PPP)之主要目的係在衡量同一時點下,各國購買相同物品所需支付價格之變化情形。通常落後國家的經濟體規模以PPP來衡量時,會比用GDP衡量時來得大,因為相同物品在落後國家的售價通常比在先進國家來得低,相同金額可購買的數量較大。

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所採用的麥香堡指數(Big Mac Index)即為1項簡化的購買力平價指數,因其有相同之產品規格,按其在各地價格的不同,來約略衡量購買力真實之水準。但由於各國生活習慣及社會經濟環境背景不同,所消費的商品服務和消費數量亦不盡相同,如果僅以單一商品來衡量普遍的消費水準之情況,不免失之偏頗。

聯合國近年不斷努力透過區域整合之方式編製PPP,以作為各國幣值換算之基準,而編製PPP之第一步,就是要訂定1個產品規格詳細描述之清單,各國依據清單所規範之詳細規格查價,如此才能確保各國所查產品內涵一致。

DIGITIMES中文網 原文網址: 購買力平價指數 http://www.digitimes.com.tw/tw/dt/n/shwnws.asp?CnlID=10&cat=50&id=0000058676_A4P9TB5ZGV8F0MV57JIY2&ct=2#ixzz1g1eUOexL

麥當勞的巨無霸漢堡包:

2000年美國的巨無霸售價為2.51美元,香港售價為10.2港元。

根據Purchasing Power Parity,2.51美元與10.2港元的購買力相同,所以港元兌美元的匯價應為4.06(即10.2∕2.51)。

換句話說,港元幣值(1美元兌7.8)被低估,港元尚有升值潛力。

雖然是項結果未必準確(見上段所列因素),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麥當勞比美國同行價更廉、生產力更高。

2002年,巨無霸指數顯示美元幣值對多國貨幣皆高估了,其後美元匯價果然不斷下滑。

漢堡經濟學的基礎為購買力平準(PPP),亦即長期來看,兩國間的匯率應該會讓相同的一籃子商品及服務邁向均價。美國的大麥克均價為4.07美元,依市場匯率換算,中國僅2.27美元,較美國便宜44%;換句話說,大麥克指數認為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低估了44%。(2012/1/2)

http://cwef.cw.com.tw/2012/article/article74.aspx

 

2011-11-30 L4:學習手冊P39Q10(D)反拜耳事件

高三上公民
 
國際知名的德國拜耳公司於1994年12月向我國提出投資申請,以「台灣地理位置適中,交通便利,擁有高水準的人力,台中港位於台中中部,廠區靠近港口適合拜耳長期規劃與營運,可提供亞洲下游各工業今天訂貨,明天取貨」為由,計畫在台中港工業區設立拜耳遠東聚優公司,做為亞太地區製造營運中心,生產二異氰酸甲苯酯(TDI)。隔年1月5日,行政院核定亞太營運中心為重點施政目標。同年5月,經建會成立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拜耳投資案成為第一個申請的個案。

  拜耳投資案雖由中央到省府指示全力配合,卻遭到環保人士與部份省議員的質疑,他們以印度波帕耳市多年前美國永備化學公司爆炸案為例,指出二異氫酸甲苯酯比當年的異氫酸甲酯毒性還高出20倍,認為省政府環保處把關不嚴。其後台灣內部針對該投資案進行了一場政治、經濟與環保的角力,期間拜耳就相關疑慮部份進行許多疏通,甚至邀請相關人士至德國實地參觀工廠。

  台灣省環保處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針對此案,決定德國拜耳公司台中港區投資案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1997年年底的縣市長選舉,以「公投」來決定拜耳去留,成為台中縣長選舉的熱門話題。11月民主進步黨的廖永來當選縣長後,表示拜耳案即使通過環評,仍需以縣民公投方式來表決設立與否。12月中拜耳土地租約案在台灣省議會遭到擱置後的隔日,德國拜耳立即宣布停止在台投資。1998年3月6日省議會雖然通過拜耳租地案,然而台中縣政府仍然反對拜耳案的核可,並準備以公投方式決定是否核准拜耳案。拜耳乃於3月18日再度表明不繼續推動的立場,其後改赴美國德州投資。2000年1月19日台中港務局正式宣布中止德國拜耳公司在台中港的土地承租權。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fprint?ID=5252

2011-11-30 L3:布雷頓森林協定

高三上公民
 

布雷頓森林協定英語Bretton Woods Agreements)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是該協定對各國就貨幣的兌換、國際收支的調節、國際儲備資產的構成等問題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確定的規則、採取的措施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形式的總和。

歷史

該協定源自1944年7月,44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新罕布夏州「布雷頓森林公園」召開聯合國和盟國貨幣金融會議,稱為「布雷頓森林會議」。這次會議通過了《聯合國貨幣金融協議最後決議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兩個附件,總稱《布雷頓森林協定》。

 核心內容

「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了兩大國際金融機構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前者負責向成員國提供短期資金借貸,目的為保障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後者提供中長期信貸來促進成員國經濟復甦。

 美國作為儲備貨幣發行國的責任

基本責任有兩點:

  1. 聯準會保證美元按照官價兌換黃金,維持協定成員國對美元的信心;
  2. 提供足夠的美元作為國際清償手段

內在矛盾:美元供給過多則不能保證全部兌換黃金,供給不足則國際清償手段不足——此即「特里芬之謎」。

該體系的優點  該體系的缺陷
  • 美元的清償能力和對美元的信心構成矛盾,表現為美元的國際貨幣儲備地位和國際清償力的矛盾、儲備貨幣發行國與非儲備貨幣發行國之間政策協調的不對稱性以及固定匯率制下內外部目標之間的兩難選擇等;
  • 匯率體制僵硬,無法通過匯率浮動自動實現國際收支平衡,調節國際收支失衡的責任主要落在非儲備貨幣發行國一方,犧牲了它們的經濟發展目標。
 該體系的結束

20世紀50~60年代,歐洲多國經濟漸漸復甦,並認為這種固定匯率對國家不利,於是開始利用體系換取較為保值的黃金,自此美國的黃金儲備開始流失,迄今為止,美國已經流失了其三分之二的黃金儲備(美國原佔有全球黃金儲備的75%),但儘管如此,美國至今還是全球第一黃金儲備大國(美國黃金儲備目前約為8000噸)。

20世紀6070年代,爆發多次美元危機,其後以1971年12月《史密森協定》(Smithsonian Agreement)為標誌美元對黃金貶值,同時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拒絕向國外中央銀行出售黃金,至此美元與黃金掛鈎的體制名存實亡;1973年2月美元進一步貶值,世界各主要貨幣由於受投機商衝擊被迫實行浮動匯率制,至此布雷頓森林體系完全崩潰。但直至1976年國際社會間才達成了以浮動匯率合法化、黃金的非貨幣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牙買加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仍得以繼續存在至今,並發揮重要的國際作用。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結束,也導致了今天美元與黃金的常態的反比例走向狀況(除特殊情況導致同升同跌外)。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8%83%E9%9B%B7%E9%A1%BF%E6%A3%AE%E6%9E%97%E4%BD%93%E7%B3%BB

2011-11-30 L4:519綠色行動

高三上公民
 

519綠色行動,為1980年代台灣要求解嚴政治運動

自從1949年5月19日以來,國民政府於台灣實行台灣省戒嚴令,並且以動員戡亂時期法律作為最高法律,《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自由權人權都受到嚴重限縮。鄭南榕江鵬堅黨外運動人士推動519綠色行動,以「紀念台灣戒嚴日」為由,要求國民政府解嚴。而且鄭南榕也以其《自由時代雜誌》為519綠色行動作宣傳。

1986年5月19日,鄭南榕等人於台北市艋舺龍山寺聚集數百名群眾,被鎮暴警察層層包圍,以人牆圍堵僵持10多個小時。此一行動在當時也被認為是黨外運動激進派不滿黨外公政會主導人事與國民黨方面溝通時,採取較為妥協、軟弱的立場。1987年5月19日,國民黨雖然提出制定國家安全法,再行解嚴的主張,但不為反對人士所接受。因此當年的5月19日民主進步黨臺北市國父紀念館舉行抗議活動提出「只要解嚴、不要國安法」、「解除戒嚴、人人有責」及「百分之百解嚴」等口號,延續1986年五一九綠色行動的主張,要求當局「100%解嚴、100%回歸憲法」,這兩次活動都造成相當的震撼。

1987年7月15日,國民政府宣佈解除長達37年的戒嚴;主張解嚴的519綠色行動也正式走入歷史。

2007年6月25日,當時已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決定將在該年7月14日舉行「重返台北龍山寺活動」,回顧當年群眾要求解除戒嚴卻遭鎮暴警察包圍的肅殺氣氛[1]。7月14日當天,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及總統陳水扁等人對龍山寺前廣場的民眾致詞,率領黨公職披上寫有「519綠色行動」、「取消戒嚴」的白布背心,坐在當年靜坐要求解嚴的龍山寺門口,重溫當年黨外人士發動的第一次集體挑戰戒嚴行動;最後由陳水扁率眾人拉起「戒嚴就是軍事統治」的抗議布條,在眾人高喊「取消戒嚴」聲中,共同推開象徵禁錮的鐵門。[2]

2011-11-30 大學學測考前整理:大法官釋憲(636~653)

高三上公民

 

法律小屋電子報第1期

●大學學測考前整理:大法官釋憲(636~653)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98/1/13

大學學測將於1月21、22日開跑了,由於是第一次考公民與社會,內容包括法律、社會、經濟、政治。許多媒體都猜可能會考時事題,而且大法官釋憲也是範圍之一。

JC鮮師為了照顧辛苦的考生,所以將最近一年大法官釋憲的解釋文,從636~653,共18個解釋文,過濾出疑似會考的5號解釋,整理如下(有顏色者為重點內容):

第653號解釋:

  • 解釋爭點: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違憲?
  • 解釋文: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 跟著JC鮮師讀:阿扁被羈押難道就沒有人權嗎?阿扁如果被關進獨居房,難道就不能循救濟程序加以救濟嗎?難道一個在監牢外好好的人,享有完整的訴訟權,一進入監獄就變成狗了嗎?
  • 相關條文: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649號解釋:

  • 解釋爭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 解釋文:中華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 跟著JC鮮師讀:經濟不景氣,很多人改投入按摩業,卻發現明眼人不能幫忙按摩,導致明眼人只能偷偷營業,與視障者產生不公平的地位,也影響明眼人的工作權,此限制違反第23條之比例原則。
  • 相關條文:
    •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644號解釋

  • 解釋爭點: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 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53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2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跟著JC鮮師讀:我國已經不是思想控制的國家了,之前的集會遊行法也有類似的修正。
  • 相關條文:
    •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641號解釋

  • 解釋爭點: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違憲?
  • 解釋文: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 跟著JC鮮師讀:當時米酒要課稅後,價格大幅漲價,有人囤積米酒要大賺一筆,結果每瓶米酒賣一百多元,賺數十元的差價,卻要罰新台幣二千元的罰鍰,此號解釋認為太超過了啦!如果賣個一萬瓶,那不就慘了!
  • 相關條文:憲法第23條,參考前述第649號解釋。

第636號解釋

  • 解釋爭點: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 解釋文:(重點摘要)
    • 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5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 第12條第1項規定,未依個案情形考量採取其他限制較輕微之手段,是否仍然不足以保護證人之安全或擔保證人出於自由意志陳述意見,即得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顯已對於被移送人訴訟上之防禦權,造成過度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 相關條文:
    • 憲法第23條,參考前述第649號解釋。
    • 憲法第8條,請點我
    • 憲法第16條,參考前述第653號解釋。

97年學測社會科第53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通訊監察書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大法官會議最近作出解釋,主張該條文違反憲法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依據上述訊息判斷,該解釋文所持的最主要論點是:

(A)國家及他人均無權侵擾人民秘密通訊之權利

(B)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無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C)國家限制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應有法律依據

(D)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者始得發通訊監察書

答案(B)這一題考的是釋字第631號,是在96年7月20日所做的解釋,距離隔年學測大約半年光景,所以本期內容所挑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是一年之內的解釋,如果是考大法官會議解釋作為時事題,應該不出上述內容之範圍。(延伸閱讀: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出處: 大學學測考前整理:大法官釋憲(636~653) -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kf0630/2559992#ixzz1f8rolTEA

2011-11-30 大學學測:社會科 法律 評析

高三上公民

 

法律小屋電子報第2期

●大學學測:社會科學科能力參考試卷評析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98/1/13

就讀高二的小胖為了準備期中考試,匆忙到書店買了一本參考書,回家仔細翻閱後,才發覺自己已有這本書, 隔天他想退書時, 書店卻以「貨物售出, 概不退貨」之理由拒絕他的請求,並且日後也不理會他的投訴,小胖因而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申訴。

65. 請問書店的作法違反法律的何種原則?

(A)過失責任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契約自由原則 (D)契約公平原則

說真格的,這個題目蠻爛的,大考中心提供這種參考試題,實在該打屁屁,如果真的考出這種水準的題目,一定要爭取送分。因為JC鮮師看了半天,也不知道在問什麼,寫不下去,後來上網找了一下資料,發現也有人對此題提出質疑,連結如下:

http://www.sanmin.com.tw/learning/public/teacher3.asp?item=51

這個網站回答的還算四平八穩,只是回答到最後,居然迸出了兩句話「因此,第65題仍可選出答案」,厲害厲害!→答案是(D)

基本上,本題之題型屬於錯亂式考題,共分成兩個部份,第一個部分是小胖買了書,因自己的原因而後悔,非因為那本書有瑕疵,想要退書,書局不同意,當然不行退貨囉!因為又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謂的特種買賣(包括訪問買賣及郵購買賣),不可以主張七日之內無條件退貨。→很多人誤以為買東西不爽,就可以無條件退貨,這通常都是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即使商品沒有瑕疵,也都給消費者個方便,可以退換貨。

上述內容跟契約公平原則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各位考生就當作不小心看到廢話吧!

題目的後半段,依據上述連結的解釋,是說書店卻以「貨物售出, 概不退貨」之理由拒絕小胖退貨的請求,違反契約公平原則。這是指買賣有所謂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有破損之類的瑕疵,當然可以要求換貨等方式來解決,書店不可以主張任何原因都不退貨,‧‧‧

各位看官,這種題目實在很頭暈,JC鮮師在此宣布送分,以免看過本題者,都認為念法律的人不是頭腦不清,就是刻意惡整高中的考生。

66. 關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敘述, 何者正確?

(A)非營利組織, 不得從事募款相關活動 (B)第二部門, 教育民眾維護消費者權益
(C)財團法人, 研擬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D)公益性團體, 致力改善國內消費環境

其中,第66題比較簡單,請先看下圖: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屬公益、非營利性質。選項(A)非營利還不能募款,那不是一下子就倒了(B)第二部門,不知道在說什麼「晚高」(C)基本政策是政府在制定的,消基會只是一般的民間團體,應



出處: 大學學測:社會科學科能力參考試卷評析 -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kf0630/2560283#ixzz1f8qtONLz
更多消息
搜尋
QRCod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