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試委員是有辦理高普初考,才會遴聘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典
試事宜,如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舉辦口試或實地考
試等;
而考試委員就如同你說的,規範在憲法中,但在考試院組織法
也規定,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加院長副院長啦),主
要是行使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
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之最後決策權。
2.典試委員是有辦理高普初考時,才會遴聘的,原則上就是遴聘
時間就是在辦理考試前後那段期間,但同一年度同一考試如果
舉辦二次以上的話 ,得視需要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遴聘典試
委員當然會視實際需要,給點出席費和車馬費的,會者有改考
卷也還會有閱卷費。
考試委員的話,依據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任期為六年,有任期
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力影響,通
常考試委員地位像是部會首長級,薪水也相當於部會首長。
3.從上面可以知道,典試委員和考試委員是完全不一樣的職務,
而且,要當考試委員的資格條件之一,就是擔任過典試委員
(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所以,考試委員是不會出題的。
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英文: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簡稱SNTV),在香港又被稱為多議席單票制或不可轉移單票制,是一種用於複數選區的選舉制度(voting system)。在此制度下,一個選區內有多位候選人競逐多個議席,而每位投票者只能投一票給一個候選人。票數以候選人個人計算,選區有幾個席次,則得票數前幾高的候選人勝選。
例如,選區有三個議席,候選人有七位;那麼依照票數排列,當選的是王五、洪七、張三。
候選人 | 丁一 | 周二 | 張三 | 李四 | 王五 | 趙六 | 洪七 |
得票數 | 100 | 1200 | 1500 | 700 | 8000 | 400 | 3000 |
當選人 | ◎ | ◎ | ◎ |
兩國貨幣的匯率主要是由兩國貨幣的購買力決定的.這一理論被稱為購買力平價說
根據購買力平價說,名義匯率的變化,主要反映不同地方貨幣的購買力。
所謂均衡匯率(或合理的匯價),即為兩地物價之比。
如果本地通脹率高於外地,本地貨幣有貶值壓力。
如果外地通脹率高於本地,本地貨幣有升值壓力。
假設各地只生產同一貨品,而國際間的運輸成本為零,則該貨品在本地及外地的價格應該一樣,此理論即為Purchasing Power Parity(PPP=購買力平價說)。換句話說,實質匯率應等於1,即1單位本地生產的貨品,只可換取1單位外地生產的同1貨品:
P enom=名義匯率
enom=──── PFor=外地物價水平
PFor P=本地物價水平
購買力平價(英語:Purchasing Power Parity,PPP)在經濟學上,是一種根據各國不同的價格水平計算出來的貨幣之間的等值繫數,使我們能夠對各國的國內生產總值進行合理比較,這種理論匯率與實際匯率可能有很大的差距。
一個測量購買力平價的簡單而幽默的例子就是大麥克指數。這個指標由於《經濟學人》雜誌的使用而聞名於世。《經濟學人》雜誌將麥當勞的在各國的分店中賣的麥香堡的價格進行了比較。如果一個麥香堡在美國的價格是4美元,而在英國是3英鎊,那麼美元與英鎊的購買力平價匯率就是3英鎊=4美元。假如在這個例子中美元和英鎊的匯率是1比1,那麼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以後的真實匯率將會向購買力平價匯率靠攏。
麥當勞的巨無霸漢堡包:
2000年美國的巨無霸售價為2.51美元,香港售價為10.2港元。
根據Purchasing Power Parity,2.51美元與10.2港元的購買力相同,所以港元兌美元的匯價應為4.06(即10.2∕2.51)。
換句話說,港元幣值(1美元兌7.8)被低估,港元尚有升值潛力。
雖然是項結果未必準確(見上段所列因素),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麥當勞比美國同行價更廉、生產力更高。
2002年,巨無霸指數顯示美元幣值對多國貨幣皆高估了,其後美元匯價果然不斷下滑。
漢堡經濟學的基礎為購買力平準(PPP),亦即長期來看,兩國間的匯率應該會讓相同的一籃子商品及服務邁向均價。美國的大麥克均價為4.07美元,依市場匯率換算,中國僅2.27美元,較美國便宜44%;換句話說,大麥克指數認為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低估了44%。(2012/1/2)
http://cwef.cw.com.tw/2012/article/article74.aspx
拜耳投資案雖由中央到省府指示全力配合,卻遭到環保人士與部份省議員的質疑,他們以印度波帕耳市多年前美國永備化學公司爆炸案為例,指出二異氫酸甲苯酯比當年的異氫酸甲酯毒性還高出20倍,認為省政府環保處把關不嚴。其後台灣內部針對該投資案進行了一場政治、經濟與環保的角力,期間拜耳就相關疑慮部份進行許多疏通,甚至邀請相關人士至德國實地參觀工廠。
台灣省環保處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針對此案,決定德國拜耳公司台中港區投資案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1997年年底的縣市長選舉,以「公投」來決定拜耳去留,成為台中縣長選舉的熱門話題。11月民主進步黨的廖永來當選縣長後,表示拜耳案即使通過環評,仍需以縣民公投方式來表決設立與否。12月中拜耳土地租約案在台灣省議會遭到擱置後的隔日,德國拜耳立即宣布停止在台投資。1998年3月6日省議會雖然通過拜耳租地案,然而台中縣政府仍然反對拜耳案的核可,並準備以公投方式決定是否核准拜耳案。拜耳乃於3月18日再度表明不繼續推動的立場,其後改赴美國德州投資。2000年1月19日台中港務局正式宣布中止德國拜耳公司在台中港的土地承租權。
布雷頓森林協定(英語:Bretton Woods Agreements)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是該協定對各國就貨幣的兌換、國際收支的調節、國際儲備資產的構成等問題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確定的規則、採取的措施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形式的總和。
歷史
該協定源自1944年7月,44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新罕布夏州「布雷頓森林公園」召開聯合國和盟國貨幣金融會議,稱為「布雷頓森林會議」。這次會議通過了《聯合國貨幣金融協議最後決議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兩個附件,總稱《布雷頓森林協定》。
核心內容「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了兩大國際金融機構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前者負責向成員國提供短期資金借貸,目的為保障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後者提供中長期信貸來促進成員國經濟復甦。
美國作為儲備貨幣發行國的責任基本責任有兩點:
內在矛盾:美元供給過多則不能保證全部兌換黃金,供給不足則國際清償手段不足——此即「特里芬之謎」。
該體系的優點20世紀50~60年代,歐洲多國經濟漸漸復甦,並認為這種固定匯率對國家不利,於是開始利用體系換取較為保值的黃金,自此美國的黃金儲備開始流失,迄今為止,美國已經流失了其三分之二的黃金儲備(美國原佔有全球黃金儲備的75%),但儘管如此,美國至今還是全球第一黃金儲備大國(美國黃金儲備目前約為8000噸)。
20世紀60~70年代,爆發多次美元危機,其後以1971年12月《史密森協定》(Smithsonian Agreement)為標誌美元對黃金貶值,同時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拒絕向國外中央銀行出售黃金,至此美元與黃金掛鈎的體制名存實亡;1973年2月美元進一步貶值,世界各主要貨幣由於受投機商衝擊被迫實行浮動匯率制,至此布雷頓森林體系完全崩潰。但直至1976年國際社會間才達成了以浮動匯率合法化、黃金的非貨幣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牙買加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仍得以繼續存在至今,並發揮重要的國際作用。
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結束,也導致了今天美元與黃金的常態的反比例走向狀況(除特殊情況導致同升同跌外)。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8%83%E9%9B%B7%E9%A1%BF%E6%A3%AE%E6%9E%97%E4%BD%93%E7%B3%BB
自從1949年5月19日以來,國民政府於台灣實行台灣省戒嚴令,並且以動員戡亂時期的法律作為最高法律,《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自由權與人權都受到嚴重限縮。鄭南榕、江鵬堅等黨外運動人士推動519綠色行動,以「紀念台灣戒嚴日」為由,要求國民政府解嚴。而且鄭南榕也以其《自由時代雜誌》為519綠色行動作宣傳。
1986年5月19日,鄭南榕等人於台北市艋舺龍山寺聚集數百名群眾,被鎮暴警察層層包圍,以人牆圍堵僵持10多個小時。此一行動在當時也被認為是黨外運動激進派不滿黨外公政會主導人事與國民黨方面溝通時,採取較為妥協、軟弱的立場。1987年5月19日,國民黨雖然提出制定國家安全法,再行解嚴的主張,但不為反對人士所接受。因此當年的5月19日民主進步黨在臺北市國父紀念館舉行抗議活動提出「只要解嚴、不要國安法」、「解除戒嚴、人人有責」及「百分之百解嚴」等口號,延續1986年五一九綠色行動的主張,要求當局「100%解嚴、100%回歸憲法」,這兩次活動都造成相當的震撼。
1987年7月15日,國民政府宣佈解除長達37年的戒嚴;主張解嚴的519綠色行動也正式走入歷史。
2007年6月25日,當時已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決定將在該年7月14日舉行「重返台北龍山寺活動」,回顧當年群眾要求解除戒嚴卻遭鎮暴警察包圍的肅殺氣氛[1]。7月14日當天,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及總統陳水扁等人對龍山寺前廣場的民眾致詞,率領黨公職披上寫有「519綠色行動」、「取消戒嚴」的白布背心,坐在當年靜坐要求解嚴的龍山寺門口,重溫當年黨外人士發動的第一次集體挑戰戒嚴行動;最後由陳水扁率眾人拉起「戒嚴就是軍事統治」的抗議布條,在眾人高喊「取消戒嚴」聲中,共同推開象徵禁錮的鐵門。[2]
法律小屋電子報第1期
●大學學測考前整理:大法官釋憲(636~653)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98/1/13
大學學測將於1月21、22日開跑了,由於是第一次考公民與社會,內容包括法律、社會、經濟、政治。許多媒體都猜可能會考時事題,而且大法官釋憲也是範圍之一。
JC鮮師為了照顧辛苦的考生,所以將最近一年大法官釋憲的解釋文,從636~653,共18個解釋文,過濾出疑似會考的5號解釋,整理如下(有顏色者為重點內容):
第653號解釋:
第649號解釋:
第644號解釋
第641號解釋
第636號解釋
97年學測社會科第53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通訊監察書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大法官會議最近作出解釋,主張該條文違反憲法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依據上述訊息判斷,該解釋文所持的最主要論點是:
(A)國家及他人均無權侵擾人民秘密通訊之權利
(B)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無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答案(B)這一題考的是釋字第631號,是在96年7月20日所做的解釋,距離隔年學測大約半年光景,所以本期內容所挑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是一年之內的解釋,如果是考大法官會議解釋作為時事題,應該不出上述內容之範圍。(延伸閱讀: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法律小屋電子報第2期
●大學學測:社會科學科能力參考試卷評析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98/1/13
就讀高二的小胖為了準備期中考試,匆忙到書店買了一本參考書,回家仔細翻閱後,才發覺自己已有這本書, 隔天他想退書時, 書店卻以「貨物售出, 概不退貨」之理由拒絕他的請求,並且日後也不理會他的投訴,小胖因而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申訴。
65. 請問書店的作法違反法律的何種原則?
(A)過失責任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契約自由原則 (D)契約公平原則
說真格的,這個題目蠻爛的,大考中心提供這種參考試題,實在該打屁屁,如果真的考出這種水準的題目,一定要爭取送分。因為JC鮮師看了半天,也不知道在問什麼,寫不下去,後來上網找了一下資料,發現也有人對此題提出質疑,連結如下:
http://www.sanmin.com.tw/learning/public/teacher3.asp?item=51
這個網站回答的還算四平八穩,只是回答到最後,居然迸出了兩句話「因此,第65題仍可選出答案」,厲害厲害!→答案是(D)
基本上,本題之題型屬於錯亂式考題,共分成兩個部份,第一個部分是小胖買了書,因自己的原因而後悔,非因為那本書有瑕疵,想要退書,書局不同意,當然不行退貨囉!因為又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謂的特種買賣(包括訪問買賣及郵購買賣),不可以主張七日之內無條件退貨。→很多人誤以為買東西不爽,就可以無條件退貨,這通常都是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即使商品沒有瑕疵,也都給消費者個方便,可以退換貨。
上述內容跟契約公平原則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各位考生就當作不小心看到廢話吧!
題目的後半段,依據上述連結的解釋,是說書店卻以「貨物售出, 概不退貨」之理由拒絕小胖退貨的請求,違反契約公平原則。這是指買賣有所謂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有破損之類的瑕疵,當然可以要求換貨等方式來解決,書店不可以主張任何原因都不退貨,‧‧‧
各位看官,這種題目實在很頭暈,JC鮮師在此宣布送分,以免看過本題者,都認為念法律的人不是頭腦不清,就是刻意惡整高中的考生。
66. 關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敘述, 何者正確?
(A)非營利組織, 不得從事募款相關活動 (B)第二部門, 教育民眾維護消費者權益
(C)財團法人, 研擬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D)公益性團體, 致力改善國內消費環境
其中,第66題比較簡單,請先看下圖: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屬公益、非營利性質。選項(A)非營利還不能募款,那不是一下子就倒了(B)第二部門,不知道在說什麼「晚高」(C)基本政策是政府在制定的,消基會只是一般的民間團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