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04-13 L4: 何謂法西斯主義

高三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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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Q11:從澎湖博奕公投看離島建設條例與公投法的衝突 ...

高三下公民
從澎湖博奕公投看離島建設條例與公投法的衝突
原文: 從澎湖博奕公投看離島建設條例與公投法的衝突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6543
  
 澎湖博奕公投結果已經出爐,同意票13,397票,佔43.56%,不同意票17,359票,佔56.44%,澎湖人以將近四千票的差距否決了該項公投提案。
當澎湖縣政府提出公投案,博奕正反意見討論激烈時,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在於公投法與離島建設條例之間存在的衝突。
       澎湖博奕公投的法源在於「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第一項:「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此條例雖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但與公投法可能存在衝突之處。亦即,澎湖縣政府是否可依照離島建設條例上開條文之規定,成為博奕公投提案人?
       首先,依照公投法第七與第八條規定,公投之提案人,與連署人與投票權人,乃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且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且地方政府所制定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澎湖縣(第三條與第四條)為例,均亦重申此等資格之規定,因此,政府機關或法人,均無法成為提案人。
       其次,公投法第十三條更明文規定:「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顯然立法院在制定此公投法時,已明示排除行政機關發起公民投票的權力。
       其三,政府機關可以發起公投提案的兩個例外:第一、立法院依公投法第16條之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即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第二、總統依公投法第17條之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澎湖縣政府所發起的博奕公投顯然非此兩個例外情形所適用之對象。
       最後,公投法總則中的第一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即,本法有規定者,應該先行適用。換言之,公投法就公民投票一事,乃為「特別法」,與「補充法」一般情形下,「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者,適用本法律」之總則規定並不相同。因此,當法律之間發生衝突時,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是以「離島建設條例」固然是推動離島建設之特別法律,但是就「公民投票」一事上,應以「公投法」為特別法而優先適用。況且,「離島建設條例」中僅明訂「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將公投法門檻降低為「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對於何人有權提案,卻未明言。故以「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第一項之規定即認為澎湖縣政府有權提出公投案,在法理上恐有爭議。
       當然此條例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固然可以透過法律解釋而朝向不衝突之方向解釋,但是離島建設條例對於提案人的規定缺乏明確規定,在正反雙方意見相持,並牽涉龐大利益之際,恐產生此公投程序不合法之爭議。
強制性公投由行政部門發動,在各國公投法制的實踐上並不少見,而我國公投法對行政機關的公投提案權卻設下層層限制,主要原因在於公投法制定時,當時佔國會多數的泛藍擔心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任意主動發起極具政治爭議性或危害國家安全之公投,故對行政機關提案權嚴格設限。然強制性公投程序已經逐漸獲民眾接受並納入我國其他法律制度中,目前除「離島建設條例」外,還包括「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公法法若無相應之修改,或其他相關法律無明確之特別規範,日後將造成更多法律面的衝突。
原文: 從澎湖博奕公投看離島建設條例與公投法的衝突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6543

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Q11 台東新化村 公投表決拆基地台

高三下公民
台東新化村 公投表決拆基地台

【2011.10.15╱聯合報╱記者尤聰光/台東縣報導】 

台東縣達仁鄉新化村民寧要「健康」不要「通訊」,今年二月「公投」表決後,將全村唯一的基地台拆除,目前村內手機不通,要離村三公里才能收訊,村民很甘願、沒抱怨,成了數位通訊時代「返璞歸真」的地方。
「沒有手機沒關係啦!」村民邱姬英說,家用電話沒有電磁波問題,況且村莊都是老人家和小孩,有家用電話就夠用了,少了基地台,從此不會擔心健康問題。
座落在南大武山區的新化村,手機通訊非常薄弱,十年前,新化基督長老教會為村民通訊方便,出租給中華電信公司在教會樓頂設置兩支天線;後來因三名村民癌症往生,更有多人出現頭暈、呼吸困難等症狀,加上全台各地傳出基地台抗爭事件,村民開始質疑基地台的安全問題。
五年前起,村民連署要求拆除基地台,也召開部落會議,但遲遲沒有進展。在發起人、部落長老女兒鄭秀華帶領下,今年二月五日首開先例「公投」表決,結果全村以一百二十六票比三十七票,壓倒性通過拆除基地台。「這是令全村最難抉擇的事了」,鄭秀華說,如果不是有村民相繼過世,及出現併發症狀,誰都不願意拆除基地台。公投表決前她挨家挨戶說明,告知利弊,絕大多數村民最後還是選擇了健康,放棄了通訊。
新化村共有近四百人,因人口外流,目前住在村內的一百五十人,多為老弱婦嬬,實際擁有手機者約五、六十人,如今在村內有手機等於沒手機。
「少了基地台,身體健康起來」,村民林新義說,年輕人也不反對,從外地回來手機不通,雖覺得不便,但認為長輩健康最重要。
新化村長陳碧茹說,「我是反對拆除基地台的,但為了村民的健康著想,還是尊重公投結果。」如果有人反映不方便,她會向中華電信爭取在村莊外圍架設基地台,「不過,八個月來,都沒有村民反映」。

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 Q49 非關稅貿易障礙技術性貿易障礙 解析

高三下公民
何謂非關稅障礙 (Non-tariff barrier)?
 

對於非關稅障礙並無正式之定義,但是一般的說法是指除了保護本國產業所課征之關稅外之任何措施。

例如:1 進口簽證:規定進口商品貨物時 得像貿易主管當局申請輸入許可證才得以進口

     2.進口配額:限制進口的數量

 

技術性貿易障礙

貿易的主體有很大一部分是貨品,而貨品在國與國間流通所受到最直接的影響為邊境措施,其中最明顯的是輸入國的檢驗措施,到底輸入國對那些產品要求強制性檢驗,檢驗的標準或規定是什麼,相關的測試可以在那?進行等是業者最關切的問題。WTO各項協定中與前述問題息息相關的就是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這個協定要求政府履行最重要的義務是所謂的通知義務,其實就是透明化的義務。依據TBT協定,會員國如果想要採取某項檢驗措施(包含應施檢驗品目的增加、撤銷、標示的規定、法令變更或修改等)必須事先公告周知,並提供至少六十日的期間徵詢意見,以便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國內外團體或個人藉此機會表達意見,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透過公告的方式讓業者能夠及早因應。為了讓此類公告的資訊更迅速地傳達到其他國家,TBT協定要求所有會員國必須設立一個國家查詢單位,所有此類的訊息會在會員國公告的同時傳送到各會員國的國家查詢單位,各國業者可以在其國家查詢單位取得第一手資料。

前段所述的國家查詢單位我國係設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料中心,對於其他會員國提出的通知文件,查詢單位會將其轉送各相關公會,希望藉由公會的力量將該等資訊轉送業者,若業者對該措施有疑義時可透過查詢單位向發出通知之會員國提出,該會員國有義務對我方意見作答復;此外,業者對其他會員國已採行之措施認為已造成障礙,亦可透過查詢單位要求該會員國改善或提出合理解釋。

技術性法規與產業標準有相當的重要性,不過各國的相關規範卻有所不同。然而,紛雜的標準會造成生產商和出口商業務上的障礙。若是可以任意制定標準法規,則這些法規則有淪為保護主義藉口之虞,對貿易造成障礙。

 

為此,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致力於確保法規、標準、檢驗和驗證程序不會產生不必要的障礙。

 

技術性障礙協定允許各會員國在適當程度內,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人類、動物或職務之生命或健康,或環境保護或是保護該國之利益。此外,會員國得採取必要措施,已達到該國標準之規定。為了避免採用的標準有太多的分歧,該協定鼓勵會員國適當的國際標準,但並不要求會員國變更其保護標準。

 

技術性障礙協定制定中央政府對技術性法規之擬定、採行與適用之良好作業典範。該規約包含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之標準機構應該如何適用其現有法規(其準則通常與中央政府同)

 

技術性障礙協定指出,用來認定依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程序必須是公平、公正的。該協定並不鼓勵任何會給予該國國內生產之貨品不公平優勢之方法。同時,該協定亦鼓勵各國承認他國的檢驗程序。如此,一貨品可在其原產國接受是否符合進口國標準之檢驗。

 

對生產商和出口商而言,獲得市場之最新標準的訊息有其必要性。為易於掌握這些資料,WTO全體會員國應成立該國之技術貿易障礙諮詢單位,提供相關事務之諮詢。

 

二、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說明

何謂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本協定係東京回合談判中所訂立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延伸與闡明。其目的是確保技術性談判、標準,以及檢驗和驗證之程序不會對貿易造成障礙。然而,該協定亦同時支持各國在適當的範圍內,對人類、動植物生命、健康和環境建立保護之機制,並且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予以保護。為此,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鼓勵各會員國採用適當的國際標準。不過,本協定並不主張會員國改變國內保護的標準以符合上述之國際標準。

 

本協定之特色在於包含了與產品特性相關之加工和製造方法。不僅擴大了符合性評估程序所含括的範圍,協定中的規範也更加明確。其中,對於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通知規範也較東京回合版本更為精確。此外,供私人企業或政府機構採用之良好作業規範則歸納在本協定之附則中。

 

 

 

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 Q44 惜售商品

高三下公民

預期未來價格看好

暫緩出售手中存貨(囤積)

等待未來價格上漲再出售

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Q33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解析

高三下公民

建設性不信任動議是指在國會裡可以對其總理表示不信任,但是必須採取所謂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亦即議會提出不信任案之後,必須以過半數以上的議員選出新任總理候選人才能成立,以確保不會因為倒閣造成議會空轉。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BB%BA%E8%AE%BE%E6%80%A7%E4%B8%8D%E4%BF%A1%E4%BB%BB%E5%8A%A8%E8%AE%AE

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Q4 交通違規之救濟 解析

高三下公民
 交通違規罰款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本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但立法上為求簡速,另定救濟方式並於民事地方法院設交通法庭辦理(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
 
違規行為人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陳述意見。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328

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Q39 特別權力關係 解析

高三下公民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者,係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對於該特定人民,如公務員,軍人或學生,享有槪括的支配全能,並使該特定人民立於服從的地位。此一關係與國家基於行政權的作用,而與該特定人民發生一般的權力關係,有所不同。特別權力關係的成立,通常基於國家的強制,例如人民接受義務教育入監服刑或基於兵役法的規定入營服役。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提出,乃是強調行政主體的優越性與受支配者的的服從性,藉以創設一種免於法律之配的行政領域。行政主體對於人民享有概括的管制權力,而人民則負有不確定且不定量的義務。

於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不得主張其享有基本權利,故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宗旨的法律保留原則,自無適用的餘地。從而,基於特別權利關係所生之爭議事項,通常亦不得向法院尋求救濟。所謂特別權利關係特徵在於:人民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亦無司法救濟之可言。

在實務上,行政法院承襲此項理論,並引為裁判的依據,對於如公務員或學生所提出的行政爭訟,一律以特別權利關係駁回。對於實務上 (特別是行政法院)

長期信守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做法,迭有學者提出批評與反省,一般咸認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有悖於法治國原則,應予揚棄,不過,行政法院方面似無顯著的改變。

所幸近年來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影響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我國已有所突破,特別是提起行政爭訟方面,更有顯著的改善。

在公務員關係方面.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七十三年作成釋字第187號解釋,確認公務員依法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應受保障,從而公務員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證明而未獲發給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其後,大法官於民國75年作成釋字201號解釋,再次闡釋公務員依法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意旨,從而"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事件"得為行政爭訟的客體的原則,於焉確定。



而攸關公務員身分關係的爭議事件,則至民國七十八年的釋字243號解釋始有重大突破。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性質上為行政處分。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免職處分不服,得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準用訴願法第四條規定決定)提起復審,並得向考試院所屬之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

對於再復審決定如仍有不服,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係以是否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公務員公職之權利為標準。

後又有釋字298、323、338等很多很多大法官解釋。


至於軍人關係,據大法官釋字430號解釋,凡屬對軍人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學校與學生的關係,則以釋字382號解釋有所突破。初步肯定學生的行政爭訟權,並對學生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做了初步的闡釋,深具意義。

大法官係以"是否改變學生身分關係,直接影響其受教育之權利"最為判斷尺度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43012008

2012-04-13 第6次模擬考Q45 GNP的例外 與 移轉性支付 解析

高三下公民
GNP=在一段時間內,全體國民所生產之最終勞務之市價總合
   但有其例外:1.已上市但不計入GNP--a.二手貨(除了古董外)
                                                   b.移轉性交易,ex.土地買賣,股票買賣
:                                     (但處理之佣金要計入)
:                  2.未上市但要計入GNP--a.農林魚牧自給自足的設算所得
:                                                   b.自有住宅之設算租金
 
政府移轉性支付(失業救濟、公債利息、退休金等)
 
移轉性支付 2010/12/02-莊衍松
政府的支出分為消費性支出(又稱經常門支出)、資本性支出(又稱資本門支出)、移轉性支付(或支出)。其中移轉性支付主要指的是政府對家庭、人民團體、企業的無償支出,對收受者而言則增加當期所得收入。例如政府對青年購屋的利息補貼、對貧窮家庭、榮民、幼兒、老人的醫療、教育、生活補貼等。移轉性支出又稱為負所得稅,大都用在國家的社會福利支出上。
根據2011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合計共編列新台幣3,793億元的移轉性支出。其中移轉至家庭的預算為2,835億元;移轉至人民團體526億;企業312億;國際技術合作118億元。按國際貨幣基金(IMF)的定義,移轉性支付的功能是執行公共政策,生產非市場性商品與勞務供集體消費,以及移轉所得。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9269677-%e7%a7%bb%e8%bd%89%e6%80%a7%e6%94%af%e5%87%ba

2012-04-02 L4: 馬克斯的三大理論

高三下公民
馬克思主義

1.唯物史觀

認為歷史演進的動力在於生產方式的改變

主張改變生產方式和經濟結構以突破資本社會的經濟活動模式促成共產社會

2.階級鬥爭論

認為社會分成資產與無產兩個階級

無產階級以暴力的革命鬥爭等方法推翻資本主義制度

建立無產階級專政

馬克思主張人類歷史是一步階級鬥爭史

3.剩餘價值論

商品價格扣除成本的差額即為剩餘價值

馬克思認為剩餘價值來自勞動生產,應屬工人所有

卻遭資本家剝削,所以他一直強調要階級鬥爭....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90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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