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是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的權利
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概念是從被告的緘默權而來
被告既然可以保持緘默,等於被告無陳述義務,且在保持緘默的同時,不可因其緘默而做有罪推定,
既然被告無陳述義務,自無為真實陳述的義務。
另依期待可能性法則,無法課犯罪人以真實陳述的義務,要他乖乖把自己犯罪事實一五一十自白出來,犯罪人隱匿自己犯罪行為相當合理。
但須注意,你可以說我沒殺人,可以說當時我不在場,但如果亂虎爛,說人是張三殺的,會有誣告的問題;若指使別人來作證說你的確不在場,會有教唆偽證的問題。
在我國實務上辦理刑事案件 對於被告都必須先告知其有關權利
但往往都會快速唸過 讓你沒聽請楚 不知道要行使緘默權
或是先將其列為~重要關係人或證人
這時就沒有緘默權必須回答問題 等到回答完了
再以~涉案情節重大~為由 改列為被告
這時 他們想要問的都已經問完 再行使緘默權 也沒用了..
P.S所以不可因其緘默而做有罪推定<<<<這樣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