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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 海外僑胞或具台灣籍的海外國民回國投票--要辦理選舉登記 ...

 
些海外僑胞或具台灣籍的海外國民回國投票須知

台灣訂於本(2008)年3月22日舉行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旅居海外僑胞,倘有意返國投票,務請於2008年2月11日以前完成選舉登記申請手續。

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無論現在定居台灣或旅居海外,只要年滿20歲(1988年3月22日以前出生)、在投票日之前已在台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無受禁治產宣告,即具有選舉人資格,國內戶政機關會主動將您的姓名編入選舉人名冊。投票日當天務請依規定攜帶新式國民身分證前往戶籍所在地設置的投票所投票。

如果您具有上述選舉人資格,但已出國超過2年,國內戶政單位即自動為您辦理戶籍遷出。倘有意返國投票,務須在2008年2月11日前提出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之申請。申請方式有二:1.親自申請;2.委託親友申請。申請人只需填妥「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影本(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免貼郵票回郵信封及委託書(委託親友申請者才需檢附委託書),向戶籍遷出國外時之原戶政機關提出申請即可。以上均可以郵寄方式辦理,郵寄辦理者,務請估算時間,於2008年2月11日寄達。戶政事務所將於2008年2月20日前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信寄交申請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311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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