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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銘哲 - 教務處 | 2020-03-10 | 點閱數: 422

一、依據臺南市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學生需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始發給畢業證書。

  

二、為協助學生能成績合格順利畢業,辦理學期補考補考成績達及格基準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 60 分登錄,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各年級補考成績通過名單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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