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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本(110)年 7 月 13 日疾管慢字第 1100300486 號函辦理。 二、本年 7 月 8 日臺教綜(五)字第 1100089360 號函有關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 三、請各大專校院於校園進行愛滋防治衛教宣導時,整合校內資源及結合校外相關單位,將旨揭修正說明及 QA 融入演講與活動、通識及專業課程、導師知能研習等,以建立師生正確的愛滋防治認知與意識。 四、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