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工讀安全
寒假期間學生打工可參考勞動部「職場高手秘笈」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手
冊,遵循三要準備、 七不原則—「 要確定、 要存疑、 要告知」、「 不繳
錢、 不購買、 不簽約、 證件不離身、 不非法工作、 不飲用、 不辦卡」如
果發生受騙或誤入求職陷阱,致勞動權益受損,可撥打當地勞工局電
話,請求專人協助救濟權利;另上開秘笈已置於勞動部官網(https://ww
w.mol.gov.tw)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RICH 職場體驗網」 (https://ric
h.yda.gov.tw)工讀權益專區可供運用。
2020-03-06 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全國高中職學生勞動權益調查問卷」
說明:
一、依據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109年2月25日全中研字第1090225001號函辦理。
二、該會為瞭解學生在外打工、實習等是否具備勞權意識,故辦理此次調查,進一步探討現今學生是否對於職場的就業安全及勞動法令等具備正確與完整的認識。
三、本次問卷採電子問卷方式進行,調查時間自109年2月25日(星期二)至109年3月11日(星期三)止,問卷連結:https://bit.ly/32nuOQW。
四、若有未盡事宜,請逕洽聯絡信箱:twnsrs@gmail.com。
2020-02-2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印製「職海巡航-15歲以上未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就業服務簡介」宣導摺頁
2018-06-19 107年「在學青年校外工讀注意事項」及宣導懶人包EDM
2017-08-22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製作「新北市租屋停看聽-租屋懶人包(房東篇及房客篇)」之影音檔 ...
2016-12-26 在校青年校外工讀懶人包暨注意事項
2016-11-14 租屋停看聽-租屋懶人包(房東篇及房客篇)
教育部轉新北市政府「租屋停看聽-租屋懶人包(房東篇及房客篇)」之影音檔2份租屋糾紛多數原因是租賃雙方漠視或不了解權益,新北市城鄉局與崔媽媽基金會、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合作製作「租屋懶人包」影片,藉由淺白易懂的動態圖文說明,讓民眾快速了解租屋大小事,即日起在臉書《我的新北市》播放。 |
2012-05-21 緊急連絡方式
校內緊急求助電話
教官值勤電話 06-5053548
學務處電話 06-5052916-6216
校門口警衛室總機06-5052916轉6666分機
臺南市警察機關醫院電話
善化分局 |
06-5817434 |
善化派出所 |
06-5817007 |
新市派出所 |
06-5817424 |
博愛醫院 |
06-5835131 |
善化消防分隊 5837358 |
05-3792075 |
南科消防分隊 |
06-5052995 |
火警/緊急救護 |
119 |
報警/交通事故 |
110 |
2012-05-21 法律常識
關於房屋修繕的約定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就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例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等,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的使用,但當事人雙方亦得約定,由房客(即承租人)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亦可約定何種房屋之毀損由房東負責修繕,何種毀損由房客負責修繕,只要訂約時明確約定。
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就租金而言,原則上租金之數額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而對房屋租金加以限制,以便保護通常較為弱勢的房屋承租人。
而就押租金部份,在租賃房屋時,除支付租金外,我國民間向有繳納押租金(土地法稱擔保金)之習慣,但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說,當房東(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是可要求房東加倍賠償的。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也就是當碰到像是921大地震、颱風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損傷,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在付定後簽約時雙方在細節部份無法溝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的。
關於房客得提前終止
除了租約內容明訂房客得提前終止之事由之外,在法律上,房客還有哪些可以依法有權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常見的有下列幾種情形:(1)承租的房屋有瑕疵,危及房客(含同住家人)的安全、健康。(2)依法律及租賃契約,房東有修繕的義務,經房客催告而仍不修繕時。(3)承租的房屋有一部分減失,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使用目的。(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使用、收益。(5)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通知房東終止租約。
關於契約效力
未成年人所簽的契約有效力嗎?需要第三保證人嗎?民法成年人所簽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因此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簽約時由父母擔任連帶保證人,較能讓房東安心租給未成年的學生。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租約仍是有效。
2012-05-21 本校賃居計畫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學生校外賃(寄)居服務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98年11月20日台軍(二)字第0980200549A號函頒「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8年11月24日教中(六)字第0980602035 號函轉本部「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
三、教育部99年3月29日台軍(二)字第0990050135號函修訂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
貳、目的:
因應學生校外賃(寄)居人數逐年增加,強化學校賃(寄)居服務品質,有效維護學生校外賃(寄)居安全,以降低並減少學生賃居意外事件發生,達成家長放心、學生安心之目標。
叁、實施方式:
一、賃(寄)居學生人數調查及名冊之建立:
(一)每學期開學之當週,由導師協助調查各班學生賃(寄)居學生人數並建立「賃居/寄住校外學生名冊」(附件一)後,交由生輔組統一彙辦,並函知台南縣學生校外輔導委員會與所轄之分局或分駐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及「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實施賃(寄)居生安全查訪與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二)若學期中如變更賃(寄)居地點,須有正當理由於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向導師及輔導教官報告並辦理變更登記。
二、賃(寄)居訪視:(一)採定期與不定期訪視兩種。
(一)定期實施:班級導師每學期至少訪視每位學生一次,輔導教官或訓輔人員視實際需要配合實施,並於訪視後一週內完成「校外賃(寄)居學生訪問紀錄表備查」(附件二)。
(二)不定期實施:班級導師、輔導教官或訓輔人員視實際需要或緊急突發狀況時實施,並於訪視後一週內完成「校外賃(寄)居學生訪問紀錄表備查」(附件二)。。
三、建構校外賃居服務平台(資訊網):
(一)由學務處生輔組負責建置校外租屋服務平台(資訊網),提供各類賃居服務資訊,並對有租屋需求之學生加強宣導。例如,提供房東租屋資訊、租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常見賃居糾紛案例及相關法規等。(建置房東租屋資訊應經過查核後公布,包括確認身分、建物所有權狀或稅單、建物使用執照、委託書等。)
(二)由學務處生輔組與輔導室提供賃(寄)居學生安全緊急事件通報聯繫處理,及疾病慰問、急難救助與情緒疏導等服務事項,並協助居室安全設施檢測。
(三)各校建置房東租屋資訊應經過查核後公布(包括確認身分、建物所有權狀或稅單、建物使用執照、委託書等),租屋資訊建置範例如附件三。另可結合安全認證或優良(愛心)房東表揚,建立分級分類之房東租屋資訊。
四、暢通糾紛調處管道,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一)學務處校安中心設置賃(寄)居生專線服務電話,並提供專人諮詢服務,以降低糾紛事件發生。
(二)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賃(寄)居生座談會、房東座談會,辦理有關賃(寄)居門戶、消防及建物安全等相關宣導研習或賃(寄)居法律研習,提升學生及房東相關租屋法律及安全知能,並辦理租屋博覽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學校與學生及房東之間互動。
(三)對愛護賃(寄)居學生或賃(寄)居服務優良房東,經查訪有具體成效者,應予公開表揚,以協助建立良好租賃關係。
(四)如遇學生陳訴租屋爭議時,應協助調解或轉介專業團體、校園法律服務性社團協助,提供學生賃居法律諮詢服務。
五、推動外宿學生安全認證
為維護賃(寄)居學生租屋處所安全,提升學生及房東居家安全防範意識及防竊能力,降低被害風險,配合當地警政、消防、營建單位,漸次式逐年共同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門戶安全:
1.依各地區狀況,請學校周邊整棟式大型學舍房東(含10床以上者) 向當地轄區警察分局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住屋安全認證、學生賃(寄)居治安風險認證或住宅防竊諮詢服務。
2.通過安全認證或防竊諮詢服務或具安全查訪證明之房東,公布於租屋資訊網站,供租屋學生參考。
(二)加強消防安全:
1.請房東填報「學生校外宿舍使用熱水器安全診斷表」(附件四),並確保房東填報結果符合認證需求,以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件。
2.於賃(寄)居訪視時,加強檢視賃(寄)居學生環境消防安全(如滅火器等),如已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之埸所時,應請房東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申報,並列為查核房東提供資料項目之一。另申報書有改善事項時,應請房東儘速改善,並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依法處置。
(三)加強建物安全:
1.已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規範之整棟出租公寓或大型學舍,請房東依法申報,或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並取得檢查報告書,並列為查核房東提供資料項目之一。
2.為維護學生租屋處所安全,鼓勵小型房東主動找專業檢查機構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列為賃(寄)居訪視查核項目之一。
肆、一般規定:
一、學務處生輔組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於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完成「學生住宿及校外賃居檢核調查表」填報作業。
二、如發生學生因賃居問題產生糾紛時,循校園安全暨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依事件情節輕重分級通報。
伍、本計畫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示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