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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的分類

路權的規定可分別依不同的項目原則和不同的對象來說明:
不同項目空間、時間、交通規範、效率
不同對象行人、行車、停車、鐵路平交道
一、不同項目:
 1.空間原則
   將部份道路劃定為部分用路人之專屬使用的路權。如人行道屬於行人使用,機車道屬於機車行駛,
 公車專用道供公車載客使用。
 2.時間原則
   將必須共同使用之道路設施,依時間順序劃定給特定路人使用。
 如交通號誌的「紅燈停、綠燈行」規定、鐵路平交道等。
 3.交通規範原則
   依交通規範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行人穿越道讓行人先行通過等。
 4.效率原則
   就使用道路的效率而言,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二、不同對象:
 1.行人路權
   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專用的,行人穿越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讓其優先通行。
 (1)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並靠邊行走,不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
    阻礙交通。
 (2)行人穿越道路須由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穿越。
 (3)行人於設有安全島、分隔島、雙黃線等地方禁止通行。
 (4)穿越道路時確實遵守號誌指示。
 2.行車路權
 *汽車-

 (1)行人不可違規穿越車道,不可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
 (2)確實遵守「停讓」之規定,注意禮讓、停車再開。
 (3)不隨意佔用他人車道,不行駛在屬於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4)直行車不佔用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左、右轉彎車不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
 (5)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6)執行公務之救護車、救火車、警車,有優先通行權。
 (7)高速公路行車不可以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依規定之車道行駛,
    遵守匝道管制措施。
 *機車-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4)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
    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5)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6)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3.停車路權
   道路設施主要供汽車行駛之用,汽車使用規劃為路邊停車之空間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進行停放。
 拒絕路霸,嚴禁併排停車,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4.鐵路平交道路權
   火車行駛於軌道上即擁有軌道之專用、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由於鐵路行車速度較快煞車不易,
 需要較長之煞車距離,故火車行經平交道時,汽機車與行人均應讓其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