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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兄或弟為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替代役役男得否申請優先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 ...

一、依教育部104年2月13日臺教學(六)字第1040017344號書函辦理。
二、依「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第1點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2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剩餘役期在4個月以上,且均未於戶籍地服役。」得申請優先分發及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之服勤單位。
三、按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服常備兵役役男,係依兵役法第16條規定,徵集入營接受4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是以,其所受軍事訓練時間與上開「各人之剩餘役期在4個月以上」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