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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役政署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在學緩徵役男申請短期出境逾期未返國,各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30603號函辦理。
二、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第七款:因前6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4個月」;第7條第2項規定:「……第4條第1項第7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鄉(鎮、市、區)公所:(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6個月。」

三、內政部役政署為協助各級學校迅速掌握申請短期出境又逾期未返國之學生,於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鄉(鎮、市、區)公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進行催告程序時,倘該學生具有在學緩徵役男身分,應併請副知役男就讀之學校,以利協助學校後續掌握學生在校就學之事實。
四、各校接獲役政單位通知學生有逾期未返國時,請參照教育部104年6月5日臺教學(六)字第1040007459號函(諒達)進行追蹤處理,倘經查役男雖具有學籍及辦理註冊,惟並無在校就學之事實,請即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申辦緩徵廢止作業,學校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而肇生緩徵申報不實之情事,將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