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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處理校園保護性案件之跨單位合作機制」研商會議之相關決議事項宣導 ...

涉及學生人身安全保護及請學校加強宣導兒少性剝削議題部分,摘錄如下:
(一)各地方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收到通報案件或法院核發保護令通知,應與被害人聯繫並評估危險程度,倘個案(被害人為學生者)有意願讓學校知悉,防治中心即轉介學校提供輔導及協助。針對無意願但有人身安全急迫性之個案,防治中心應循合作機制與學校加強合作,以維護被害人之安全。
(二)針對衛生福利部所提供兒少性剝削相關宣導資源,請學校於寒假前研議相關教育宣導事項,並請相關業務人員確實熟習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之定義,避免發生錯誤通報情事。
(三)另兒少個案如有跨學制(校)轉銜輔導必要時,應依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所定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校依本部103年6月4日臺**(三)字第1030*******號(諒達)所轉安全計畫之處理流程及106年8月1日臺**(三)字第10600*****號函(諒達)發「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所定處理流程(均如附件)辦理,並加強與防治中心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