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保護相關法令常識
資源來源: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參考手冊
附錄三:青少年保護相關法令常識
一、說明:
本資料旨在提供輔導教師認識青少年有關的各類法律常識,以有效協助學生澄清社會規範之參考。
二、能力與責任的規定:
(一)青少年的行為能力規範
1.青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者」原則上從事各種法律行為,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有效力。(民法)
2.民法特別允許的行為:接受學校獎學金、用父母給的零用錢購買東西、從事活動(看電影、搭計程車、到飯館吃飯、購買文 具…)
(二)青少年的刑事責任能力
1.中學生處於14歲以上~18歲以下,限制責任能力之人,不適用刑罰,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行為從寬處 理,以教化代替處罰。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犯必須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發生後已滿18歲者,犯罪情節重大, 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才會移送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查。
三、青少年階段重要法律:
(一)少年福利法:
1.保護措施:規定青少年不可抽菸、喝酒或嚼檳榔,出入酒家、酒吧、酒館、舞廳、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妨害發展之場所。不 得觀看、閱讀有關暴力、色情的錄影帶或書籍等。另一方面要求業者及青少年父母不讓青少年從事上述之行為,否則受 罰。
2.福利措施:年滿15歲有進修、就業意願者,政府應按其性向與志願給予輔導。家中重大變故,無法在家生活者,應予安置 與輔導。
(二)性自主權:
1.定義:男女在認知與身體均發育完全,具有表示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能力。
2.限制:刑法為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規定未滿16歲之男女,由於身體發育尚未成熟,沒有「性自主」判斷能力,因 此不具「性自主權」。
3.刑罰:刑法第227條(對16歲以下幼年人性交、猥褻罪)
(1)未滿14歲之男女:
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
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7條之ㄧ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刑法第229條之ㄧ規 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4.相關保護:(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年齡提高至18歲,與未滿18歲之人進行性交易等行為,均會受到有期徒刑或罰金之處 罰。從事性交易當事人則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以2年特殊教育。
5.結婚年齡(民法規範)
(1)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2)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同意時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於得知事實起逾6個月或結婚已逾1年或已懷胎者, 不得撤銷。
(三)政治生活相關法令:
1.組織社團之限制: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要年滿20歲,30人以上的發起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青少年不具組織 團體的資格。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人以上,以犯罪為宗旨或以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即為俗 稱黑道幫派。參與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1/2。
(四)社會生活的相關法律:
1.防範家庭暴力的保護令: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並賦予受害者透過 保護令,免除進一步被施暴。
2.攜帶刀械把玩的法律後果: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定製造、販賣、運 輸、持有、陳列,都是犯罪行為。其中刀械分為「一般刀械」如:水果刀、菜刀、美工刀等日常用品。「查禁刀械」如: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掃刀、十字弓、藍波刀...非供正常使用具殺傷力之刀械, 違者處以重刑。即使一般之刀械,隨意持有,無正常理由帶至學校把玩,一但發生意外,都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 少年法庭處理。
3.無故跟蹤偷窺的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規定,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及其處罰之行政法。目的在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公共 秩序,確保社會安寧。常見如:災害現場圍觀以致妨礙救助或處理、蓄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
4.竊盜罪:觸犯刑法第320條。沒有得到他人同意下,不告而取或順手牽羊,將他人的東西據為己有。属「非告訴乃論」之 罪。
5.贓物罪:觸犯刑法第349條。收受別人竊取來的東西,就構成贓物罪,包括幫忙搬運、寄藏、變賣。
6.麻藥及毒品罪:嗎啡、海洛因、鴉片、大麻、安非他命、 FM2(麻醉藥品,服用後會暫時失去意識,常成為犯罪工具)…等 毒品。除法律規定作為醫藥及科學研究用途外,非法持有、施用,就是犯罪。如果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情節嚴 重,會科以重刑。(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註:常見毒品分成三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一級毒品:嗎啡、海洛因、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白板、 MDMA(快樂丸、忘我、亞當、狂喜)LSD、賜速康
第三級毒品:青發、紅中
7.傷害罪:傷害到別人身體或健康之犯罪行為,依傷害程度不同,分為普通傷害罪和重傷害罪。重傷害包含眼、耳、鼻、口、 四肢或生殖機能之傷害或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故量刑較重。一般校園常見互毆、毆打、凌虐、阿嚕吧、惡作劇造成 傷害…等。
8.搶奪及強盜罪:刑法第325條、第338條。乘人不備、岀其不意,以不法暴力,強加奪取他人財物。或以強暴脅迫的手段, 或如: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強取財物。前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後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9.公共危險罪:放火燒建築物、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破壞公共設施,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妨礙救災…等或忘了關火釀成火 災。青少年在馬路上飆車、投擲石頭、丟擲汽油彈危害行人安全…。(刑法第185條往來安全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把將要加害的事情,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害怕,而自行將財物交付恐嚇他的人。如:校 園勒索財物、零用錢或保護費...等。
11.無照騎車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須滿18歲才能考領汽、機車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無照駕駛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緩,且要扣留車輛牌照。若發生事故,除負刑責外,還要加重1/2刑罰,同時 還要負損害賠償,未成年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經濟生活的相關法律:
1.郵購商品不滿意的補救方式:「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收受的商品不滿意時,可以在7日內退回或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 理由和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若未經同意主動既來之商品,消費者也不負保管之責,但要通知對方取回商品。
2.打工限制
(1)依據法律:勞動基準法。
(2)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雇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性工作,每天工時不得超 過8小時,例假日不可以工作,午後8點到次日早晨6時,也不可工作。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製「工讀生服務手冊」說明:工讀生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天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但視 狀況延長工時,限制如下:
*男工一日內不得超過3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女工一日內不得超過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24小時。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規定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超過2小時部分,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工資必須按時給付,雇主不得預扣工資或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打工前先定書面約定。
(六)文化生活的相關法律:
1.複製大補帖的刑責:屬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適用「商標法」,而軟體程式、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 術、攝影、建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1)盜版光碟的重製行為,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可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3)反覆重製的「常業犯」,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5萬元以下罰金。
2.古蹟刻名的法律處罰:「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如有毀損,最重可處可處5年有期徒刑 及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