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06)505-2916 . FAX(06)-5052917

L3: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有份穩定的工作,而家事都由乙料理。甲每個月把自己薪水中一部分的錢給乙當作零用錢使用,這些錢就是「自由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