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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有份穩定的工作,而家事都由乙料理。甲每個月把自己薪水中一部分的錢給乙當作零用錢使用,這些錢就是「自由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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