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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內容

 
「精神病」一詞一向給人極為負面之印象,但隨著社會節奏愈快速、各種環境壓力愈大,亦使得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應有權益的意識亦逐漸抬頭。4月11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併案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經過謹慎討論後完成初審,不須朝野協商逕付院會進行二、三讀,使過去精神疾病防治偏向高度醫療化的情形,能隨著時代演進,加強社區化之服務。
 
精神衛生法大幅翻修,使得精神疾病患者之保障得以確立,包括遺棄、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或傷害之環境,以及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當等皆列入規範,違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此外,以往常見到媒體大幅登刊播出病人之特寫畫面等行為,未來未經病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亦必須經保護人同意。
 
 以往鑑定只需兩位醫師審查即可強制就醫,以致爭議頻繁,康復之友聯盟祕書長滕西華更指出高峰期曾有一年高達一萬多件的強制就醫案,花掉多達四億元的醫療經費,其中因誤診而導致的醫療資源浪費難以估算。因此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改變強制就醫的審查機制,往後必須經過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工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及法律專家組成的審查會之鑑定,同時更將緊急安置期間限縮為五天,其中前兩天必須完成強制鑑定,若五天內仍無法取得強制住院許可,必須停止緊急安置。而原本每隔六個月醫師評估住院的期程,也縮短為六十天;同時若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本人或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以避免無故長期限制精神病人的惡例一再發生。
 
 反歧視條款也是此次大幅修法之重點部份。王榮璋即表示,在精神衛生法的協商過程中,最大的突破便在於說服行政部門放棄「疑似病人」的概念,以往媒體報導經常使用「疑似精神病患」的用語,造成社會民眾的誤解,因此在修正條文中取消「疑似病人」,並約束媒體報導不得再使用歧視用語,以及強化其求證責任,才能避免歧視與污名化更為擴大。
 
 因此,除修正條例第22條明訂,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另第23條中亦規範傳播媒體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未來包括「瘋漢」、「人魔」、「不定時炸彈」等用語,或是未經查證即將報導對象之行為任意冠以「疑似精神病人」等用語,將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得按次連續處罰,以免錯誤報導一再誤導閱聽人,對精神疾病形成錯誤觀念或歧視。
 
 以往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多由醫事專業人員主導,但此次修正條文第13條進一步規定往後在此類諮詢性的組織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使成員的代表性更為多元。
資料來源:http://blog.yam.com/legislator_wang/article/94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