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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 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

 

經大會19921218日第47/135號決議通過

大會,

重申《憲章》所宣布的聯合國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促進並鼓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重申對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男女權利平等及大小各國權利平等的信念,

希望促進載於下列文書的各項原則的實現:《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其他舉世或區域一級通過和聯合國個別會員國之間締結的有關國際文書,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27條關於在族裔、宗教或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個人權利的規定所鼓舞

考慮到促進和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有利於他們居住國的政治和社會穩定,

強調在基於法治的民主範圍內,作為整個社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不斷促進和實現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必然會有助於增強各國人民間和各國家間的友誼與合作,

考慮到聯合國在保護少數群體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

銘記在聯合國系統內,特別是人權委員會、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和根據國際人權盟約和其他有關國際人權文書所設的那些機構,在促進和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方面迄今所做的工作,

考慮到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為保護少數群體和為促進和保護在民族和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所作的重要工作,

認識到關於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方面需要確保更加有效地執行各項國際人權文書,

茲宣布《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如下:

1

1.各國應在各自領土內保護少數群體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語言上的特徵並應鼓勵促進該特徵的條件。

2.各國應採取適當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實現這些目的。

 

2

1.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下稱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私下和公開、自由而不受干擾或任何形式歧視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並舉行其儀式以及使用其語言。

2.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有效地參加文化、宗教、社會、經濟和公共生活。

3.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以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方式切實參加國家一級和適當時區域一級關於其所屬少數群體或其所居住區域的決定。

4.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成立和保持他們自己的社團。

5.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及屬於其他少數群體的人建立並保持自由與和平的接觸,亦有權與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語言上與他們有關係的其他國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國界的接觸。

3

 

1.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單獨和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一起行使其權利,包括本宣言規定的權利,而不受任何歧視。

2.不得因行使或不行使本宣言規定的權利而對屬於少數群體的任何人造成不利。

4

1.各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視並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情況下充分而切實地行使其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2.各國應採取措施,創造有利條件,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得以表達其特徵和發揚其文化、語言、宗教、傳統和風俗,但違反國家法律和不符國際標準的特殊習俗除外。

3.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充分的機會學習其母語或在教學中使用母語。

4.各國應酌情在教育領域採取措施,以期鼓勵對其領土內的少數群體的歷史、傳統、語言和文化的了解。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應有充分會獲得對整個社會的了解。

5.各國應考慮採取適當措施,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充分參與其本國的經濟進步和發展。

5

 

1.國家政策和方案的機制和執行應適當照顧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合法利益。

2.各國間的合作與援助方案的制定和執行應適當照顧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合法利益。

6

各國應就涉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問題進行合作,包括交流資料和經驗,以期促進相互了解和信任。

7

各國應進行合作,促進對本宣言規定的權利的尊重。

 

8

1.本宣言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各國履行有關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國際義務。各國特別應真誠的履行根據其作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和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和承諾。

2.行使本宣言規定的權利不得妨害一切個人享受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3.各國為確保充分享受本宣言所規定的權利而採取的措施不得因其表現形式面視為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平等權利。

4.本宣言的任何內容均不得

解釋為允許從事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包括各國家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任何活動。

9

聯合國系統內的各專門機構和其他組織應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促進全面實現本宣言規定的權利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