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個別磋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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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推出房貸或消費性貸款時,往往規定還款期限,消費者若提前還款,銀行就會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行政院消保會昨天表示,依據新規定,即起銀行若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與消費者約定,否則不得收取。 邱惠美說,許多提前清償違約金的糾紛,起因於消費者在貸款時,未仔細閱讀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些銀行在其中規範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方式,卻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日後易衍生糾紛。 經消保會與金管會、銀行公會協商,銀行公會已調整授信準則第九條:「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如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則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另外,銀行對於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收取方式,還應遵守「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二項原則。 消保會解釋,銀行應主動告知消費者有哪些貸款是需要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哪些貸款不需收取,讓消費者選擇。 其次,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的方式,應採遞減方式,例如一年還清與五年還清貸款的提前清償違約金,後者應該較少才合理。 消費者若有不得已事由,需提前清償者,包括: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天災毀損、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狀況,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