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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 權利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權利人行使權利雖不免對義務人或他人造成不利益結果,這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但如果權利人主觀目的有損害他人意思,且客觀上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的利益,與因其權利的行使對他人及整個社會國家可能造成的損失,加以比較衡量,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的損失甚大時,即構成「權利濫用」。例如土地所有人買受土地時,已知鄰地建屋有一部分越界的情形,而所建四層樓房價值甚高,且越界占用的土地僅有七坪,依一般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原得排除侵害請求越界者於拆屋後,將土地返還,乍聽之下好像滿合理,但是就社會總體資源及公益觀之,兩相權衡比較,土地所有人請求鄰人拆屋還地,勢必造成大樓的重大損壞,即可能有「權利濫用」的情形,是以限制土地所有人權利之行使。此時土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拆屋,只能將其被占用的七坪土地,以時價出售予鄰地房屋所有人,方為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
  •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78&ctNode=28035

    例如:

    假如有人在自家騎樓前違規堆置雜物,阻礙他人通行,就是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屬於(權利濫用),應予以禁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21007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