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的定義及行為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且令當事人不舒服,均被視為性侵害。一般是指用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性侵害」被視為是所有暴力行為中最具殺傷力的,會造成受害者身體及心靈上的嚴重傷害。
※根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中心資料顯示,性侵害加害人與被害人有70%是熟識,且熟識的人中有將近一半是屬於男女朋友關係的「約會強暴」。
※根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中心資料顯示,性侵害加害人與被害人有70%是熟識,且熟識的人中有將近一半是屬於男女朋友關係的「約會強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