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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的迷思&面臨之刑罰

     「性侵並非某一性別的專利,不論是男生或女生,都有可能遭受性侵害,且性侵加害者不一定是陌生人,也有可能是熟人愛人或家人。
       
不論是否為男女朋友,只要違反對方意願的性行為就構成所謂的強制性交罪」。基本上,只要性交對象未滿16,就算是雙方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皆會面臨「刑法第227」的罪名,其中也包含猥褻行為,各有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懲罰;如與滿16歲以上,18歲以下的對象性交,如涉及交易行為(援交),則觸犯「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22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交易對象未滿16歲,則以「刑法第227」論處。

刑法第227(未成年人):
  1.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