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12日臺特教字第1010129555B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自101年7月11日起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8年7月10日前全面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詳附件)。
三、未符合規定者,請家長循程序向縣市社政單位重新申請,俾利未來甄試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