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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福部因應疫情,彈性處理本(110)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相關申請文件中需志工本人親筆簽名或蓋章之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6日衛部救字第1101362050號函辦理。

二、鑒於國內疫情嚴峻,為避免不必要之接觸,旨揭「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欄位原須志工親筆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於該事蹟表下方註記已獲申請人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