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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29日調整之入境檢疫措施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9 月 28 日臺教綜(五)字第 1110093891 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年 9 月 22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476 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兼顧民眾生活需求,該中心經綜合評估,就入境檢疫措施進行旨揭調整,重要摘述如下:

(一)檢疫處所: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得於「符合 1 人 1 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進行,「1 人 1 室」係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為原則。

1、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病毒潛伏期,故維持自主防疫期間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2、再因離島防疫旅宿及醫療資源有限,且自主防疫期間仍具感染風險,離島民眾自國外返臺後,建議於本島完成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惟如自主防疫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得返回離島奔喪或探視,並於搭乘交通運具期間全程佩戴口罩及維持社交距離。

3、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可於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1 室進行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不受 1 人 1 室之限制。

(二)檢測措施:

1、發放對象及劑數:

(1)於入境時由國際港埠人員向 2 歲以上(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入境人員發放 4 劑家用快篩試劑,同時予以衛教宣導。

(2)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 2 歲之入境人員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無需執行快篩檢測,若有出現症狀時比照入境人員就醫方式處理。另如有因故無法執行快篩者,居家檢疫期間可無需執行快篩檢測,惟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故其自主防疫期間需必要外出,仍需具 2 日內快篩檢測陰性結果。

(3)倘經入境人員反映未領到快篩試劑、試劑內容不完整,或因不小心遺失、操作不當等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快篩,原則不予補發。

2、檢測時機:

(1)入境當天或檢疫第 1 天( D0/D1 )。

(2)居家檢疫期滿當日( D3 )。

(3)自主防疫期間之必要外出時,需有 2 日內快篩檢測陰性結果。

(4)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時。

3、檢測結果及相關處置:

(1)請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於進行入境人員入境當日或檢疫第 1 天之電話關懷作業時,確認其完成快篩後,協助將快篩執行情形登錄至「防疫追蹤系統」之個案追蹤紀錄/追蹤情形/第 1 天/登錄篩檢結果項下。

(2)當關懷人員獲知入境人員快篩結果為「陽性」時,請衛教入境人員透過遠距醫療/視訊診療方式,如無法視訊診療可委由親友至診所/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含衛生所),由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快篩陽性怎麼辦( https://www.cdc.gov.tw/covid19help.html )項下參閱;如回報快篩結果為「不明」時,請衛教入境人員再次進行快篩檢測。另如為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依集中檢疫場所作業辦理。

(3)至於居家檢疫期滿當日、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時、自主防疫期間必要外出時之快篩檢測,由入境人員自主執行,無需追蹤結果。

(三)國際港埠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執行 COVID-19 家用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三、居家檢疫措施及入境人員快篩檢測相關問答輯,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 )/COVID-19 防疫專區/Q&A/Q45 、 Q45-1 、 Q71 及 Q71-1 項下參閱。

四、有關境外生之相關檢疫措施,請參酌旨揭檢疫措施評估調整,並依評估結果及業務需求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