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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行人路權優先」 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尊重「行人路權優先」  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之優先順序,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穿越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亦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路權」的概念。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行道及騎樓路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 阻礙交通之情形,亦將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路權的概念應是相對的,不論是行人或是汽機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著「遵守交通規定」、「尊重路權」、「禮讓行人」的心態時, 相信不僅能讓你我都能行得平安,也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而美好,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