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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旨:有關本市111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申請日期自111年9月15至10月15日止,請惠予轉知貴屬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發給原則: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校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二)國民中學發給原則,依學生數分配學校申請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符合資格提出申請,如遇某校申請未足額時,得移轉他校超額申請。

五、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80名。

(三)國民中學組:500名。

六、檢附資料:請務必詳閱申請要點(附件1)、申請說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組(附件2)及申請說明-國民中學組(附件3),並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前由學校初審完畢後,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彙辦(信封上請註明111-1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七、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八、檢附申請要點(附件1)、申請說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組(附件2)及申請說明-國民中學組(附件3)、申請總表(附件4)、申請書(附件5)、印領清冊(附件6)、經費收支清單(附件7)、人數分配表(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