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1、項目:學學展、、學學學能力競賽、語類競競賽、能能競競賽、動類競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群學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2、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學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學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3、採計:
(1)除國際發明展外,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教育部公布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
(2)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學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學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計分原則:
1、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2、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學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如該競賽辦法未定義,則二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體賽積分依個人賽積
分折半計算。
3、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4、特優比照第一;;優等比照第二;;等等比照第三;。如僅錄前前三;,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