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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成績

一、 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一)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語文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二)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三)採計:

 1.除國際發明展外,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教育部公布之參考項目,始予採計。

 2.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轄市、(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計分原則:

 (一)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二)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如該競賽辦法未定義,則2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體賽積分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三)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四)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如僅錄取前3名,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