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之實施、競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1、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2、依規定應予學生大功、、大功以以上之獎懲件,,或獎懲件由、程不不 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以,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3、學校於學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織、、動作式、、獎懲準、、、以抵、、過以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4、針於學生進行功以以上之懲罰,應依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抵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抵關流程及規定由學校定之,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5、獎懲競別:
(1)獎勵:包括功、、小、及嘉獎三競。
(2)懲罰:包括功以、小以及警告三競。
6、獎懲之計分(、以可抵、):
(1)獎勵:功、每次加四點五分,小、每次加一點五分,嘉獎每次加零點五分。
(2)懲罰:功以每次扣四點五分,小以每次扣一點五分,警告每次扣零點五分。
(3)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以抵、後,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基本分三分,抵、後仍有懲處紀錄者給予零分。
(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極改以遷善為目準。
(三)學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抵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