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學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之機會。
(二)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類,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三)發證及認證單位: 1、校內服務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類,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2、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學「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表」之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件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入擬具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表」後,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學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大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四)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服務時數,每小時以零點三分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