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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適能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1、肌力及肌耐力:
(1)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一百十三學年不前入學國民中學學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檢測者適用)。
(2)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次)。
2、柔軟不:坐姿體前彎。
3、瞬發力:立定跳遠。
4、心肺耐力(擇一採計):
(1)跑走:女生:800公尺;男生:1600公尺。
(2)漸速耐力折返跑(趟)。
(二)門檻準、: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一百十二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學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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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分原則:
1、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按照計分標準予以計分。
2、計分標準:
(1)同一次檢測四項均無(或僅一項)達門檻者,得四分。
(2)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六分。
(3)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五十以上者,得八分。
(4)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七十五以上者,得九分。
(5)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八十五以上者,得十分。
3、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以六分計。
4、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以六分計。
(四)成績證明:採學校依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檢測之證明或至合格體適能檢測站檢測之證明,其同學年度之檢測成績擇一採計,檢測成績依教育部體適能網站所記載之成績為準。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中在學期間(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
1、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舉例如下:
(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歲。
(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7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2、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