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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認證

(一)語言認證原則採計「臺灣台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以及「英語」以國中學生能報考,且符合英語聽、讀、說、寫能力檢測工具之檢定為主。
(二)臺灣台語採計準、參照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及臺灣語類測驗中心「全民臺語認證」訂定之;客語採計準、參照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訂定之。
(三)英語採計準、參照CEF(Common、European、Framework、of、Reference、for、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洲語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架構訂定之。
(四)採計語言認證項目之目的係為鼓勵學生自我精進,並增加得分機會,爰為收鼓勵之效,「臺灣台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獲基礎級以上者均採計五分;「英語」採計準、參照CEF架構抵當A2級以上者,採計五分。
(五)國中學生學報;該學年不免試入學,其提出之認證資料如非國中教育階段前得者,亦予採計五分。
(六)臺南市語言認證項目參考列表如附表二、CEF表如附表三。
(七)有關本項目之採計,由當年不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依實際擬報資料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