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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2 東海和南海之爭

高三下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UtSWII6Gf-o&feature=related[/flash]

2012-03-12 台湾一周重点2011-06-25 南沙问题再起争端 台湾控制太平岛

高三下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nguOiQb5rNc&feature=related[/flash]

2012-03-12 L3:美國、中華民國和日本對釣魚台立場之說明

高三下公民

美國、中華民國和日本對釣魚台立場之說明

施浚龍[1]  李敏智[2]

一、前言

2008610,台灣漁船「聯合號」,在釣魚台附近海面上作業,遭到日本巡防艦「KOSHIKI號」撞沉。此一事件發生,引起國內熱烈討論,讓1970年代「保釣運動」之釣魚台主權爭議,再度浮上檯面[3]

綜觀此一事件之發生,除了政治主權之外,其背後所牽涉到的兩大經濟利益,其一為釣魚台附近海域約15億的漁業經濟利益;其二為釣魚台附近,可能蘊藏豐富高達150億頓的石油經濟,才會造成今日各國的爭議[4]

在釣魚台所發生的各國爭議事件中,其中以中華民國和日本兩國所發生的問題,最為嚴重。這是因為牽涉到兩國的歷史因素及美國對釣魚台的立場態度。因此當我們在說明中華民國和日本對釣魚台之主權立場時,一定也要說明美國的立場,如此才能對釣魚台的主權爭議,作一完整的了解,至於如何解決此一爭議性問題,則不在本文所探討之範圍。

二、我國對釣魚台的歷史主權

釣魚台列島包括釣魚台、北小島、南小島、黃尾嶼、赤尾嶼、沖北岩、沖南岩和飛瀨等八座小島所組成。成西東向狹長型,分布於我國海域中,範圍東起東經123°25,西至東經124°35;南北約北緯25°40,至北緯25°56[5]

西元1373年,中國人楊戴發現了釣魚台群島,明朝時代(15世紀),在《順風相送》一書當中,即出現了「釣魚嶼」此一名詞。依據書中所記載,該列嶼是中國前往琉球的航線分界[6]

在清朝時代(大約18世紀初),在《指南正法》一書中,也出現了「釣魚台」、「黃尾嶼」的島名,與現今所用的地名完全相同[7]

在清朝《使琉球記》一書中,李鼎元以副使身分前往琉球,將途中所見聞之風景,紀錄於此書,也出現過了「見釣魚台三峰離之,如筆架,皆石骨……。」等文句[8]

根據國際法的「原始權利」(inchoate title)之原則,我國是最早發現釣魚台群島並給予命名,因此,具有釣魚台的主權[9]

在民國87(西元1998),我國政府公佈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又於民國88(西元1999),公告了「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明白包括釣魚台群島。採「正常基線」即是以「海圖」為最低潮線﹐來劃定釣魚台群島[10]

三、日本對釣魚台的政權主張

在日本明治維新時代(西元1885),日本政府進行對釣魚台的實地調查[11]

1895年,經由內閣會議,通過將釣魚台劃歸於沖繩縣。並於1896年,日本天皇頒布令,將釣魚台群島正式編入日本領土,隸屬於沖繩縣八重山郡石坦村[12]

清朝時,因甲午戰爭,中國失敗,中、日雙方簽訂了〈馬關條約〉,將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割讓日本。由於日本政府認為釣魚台早已於西元1896年,正式編入日本領土,故在〈馬關條約〉中並未將釣魚台群島列於其中[13]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日雙方簽訂了〈舊金山合約〉,其第2約中,並未將釣魚台群島視為日本應放棄的領土,而是和西南諸島,一併劃分給美國來管理。然而此時中國國民政府並未提出任何抗議的行動[14]。由於後來國際情勢的變化,在西元1971年,美、日雙方簽訂了「返還沖繩協定」,美國將釣魚台群島列為歸還日本之領域。

四、美國對釣魚台主場之探討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西元1945年,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中第3條之規定:「美國取得琉球群島ㄧ切行政、立法及管轄之權力。」因為釣魚台群島,日本已於西元1896年,將其劃分歸於沖繩縣(即琉球群島),故也因此條約之規定,釣魚台列島隨琉球群島一併歸由美國所管轄,作為美軍打靶訓練之用[15]

此時因第第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民不聊生,國際上不願再看到戰爭發生,再加上國共內戰,於是中華民國政府提出:「認同美國軍事佔領釣魚台是基於雙方共同防衛性之必要措施。」

西元1949年,國民政府退守台灣,美國為了防止中共侵台,與台灣簽訂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雙方達成美國第七巡洋艦隊巡邏範圍劃定之協議,而我國漁民也可在釣魚台附近作業[16]

西元1968年,我國中國石油公司與美國四家石油公司簽訂了探勘釣魚台附近海域石油的合約。

西元1970年,冷戰結束,日本政府發表了「日本擁有尖閣列島及大陸礁層資源開發之主權。」內容中所稱之尖閣列島即是釣魚台群島。而美國國務院隨即發表支持日本之主張。

西元1971年,美、日雙方簽訂了〈琉球返還協定〉,協定內容將釣魚台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17]

美、日雙方簽訂了此協定之後,引起台灣,中共及全球各地的華人嚴重的抗議,是所謂的「保釣運動」。有鑑於全球華人的抗議之下,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建議〈美、日琉球行政權返還協定〉,對釣魚台群島的主權問題,提出下列之主張:「中華民國、中共和日本都對釣魚台群島提出要求。國務院的立場是美國對釣魚台群島的權利來自〈舊金山和約〉;依此和約,美國只擁有行政權而沒有主權。因此美國將行政權轉移給日本,並不構成主權的移轉,也不影響任何國家對於釣魚台群島的任何主張[18]。美國改變了原先支持日本擁有釣魚台群島主權的立場,而改採較模糊的中立態度。

五、結語

就歷史的觀點而言,釣魚台群島主權屬於我國是無庸置疑的。然而卻因為其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和石油經濟利益,造成各國的覬覦,也造成釣魚台群島主權爭議問題,至今仍然紛擾不休。要解決此一爭議性問題,必須經由中華民國、中共、日本和美國等國家的努力;再配合國際情勢的變化,才能獲得圓滿的解決。

2012-03-12 L3:沖繩(琉球)移交日本

高三下公民

沖繩(琉球)移交日本,日本稱沖繩返還,指的是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沖繩縣)的行政權移交給日本的過程。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中規定日本雖擁有琉球(沖繩)的主權,但行政權歸屬美國,而《中日和約》第十一條引用《舊金山和約》,因此亦同類適用。之後,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美國在琉球(沖繩)的施政引發了當地居民的部分民怨。1951年,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美國政府的干渉被迫解散。[1]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1970年代,日本的佐藤榮作政權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日本民間也有很多要求「返還」琉球(沖繩)的聲音。

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胡差暴動日語コザ暴動)。

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定《歸還沖繩協定》,把琉球(沖繩)移交日本。在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1972年5月15日,琉球(沖繩)正式移交日本,沖繩縣成立。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象徵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和「法制統一」。然而,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基地,引發沖繩縣居民的不滿,因此亦有要求琉球獨立的聲音。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2%96%E7%B9%A9%E6%94%BF%E6%AC%8A%E7%A7%BB%E4%BA%A4

2012-03-12 L3: 印度和美達成國防合作協議

高三下公民
 
大紀元4月7日訊】正在美國訪問的印度外交部長兼國防部長賈斯旺特辛格今天在与美國國防部長拉姆斯費爾德會晤后對外界稱,在會談中,印美兩國已達成國防合作協議。但辛格稱,要等印度內閣批准后才能公布協議。据印度媒體報道稱,印美國防合作協議將包括兩國國防部長定期對話、兩國軍方領導
人互訪等內容。

當媒體問辛格是否与美方討論聯合進行軍事演習時,辛格稱:“答案非常肯定,而且正在進行。”同時,兩人在會談中,還討論了美國國家導彈防御計划,拉姆斯費爾德向辛格解釋稱發展該計划是美國的安全需求。

這是繼1992年以來印美兩國國防部長首次會晤,輿論認為這標志著印美軍事關系已走出1998年印度核試驗后的陰影。辛格是在3月接替因錄像帶丑聞事件下台的費爾南德斯出任國防部長的。

4/7/2001 10:42:00 PM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7/n73951.htm

2012-03-12 L3:美日安保條約

高三下公民
 
美日安保條約
2010/10/27-梁嘉桓  
美日安保條約為美國與日本在華盛頓於1960年1月19日簽訂的條約,在美日安保條約內,2國宣布將共同發展和維持抵抗軍事攻擊的能力,在日本的領土上對任何一方的軍事攻擊,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若美國在日本領土外遭到攻擊,日本為了防衛美國將不受日本憲法上任何禁止境外軍事行動的限制,是集體防衛概念的體現。

條約的第6條包含了關於駐日美軍部隊狀態的協議,具體規定供他們使用的設施和地區,以及這些設施所僱用的日本國民,經同意的備忘錄內指明關於在駐日美軍的任何重大改變之前,以及將日本基地用為與防禦日本無關的戰鬥任務之前,必須先和日本政府協商,備忘錄也涵蓋駐日美軍在日犯罪時,兩國的司法管轄權限。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協約最初包括軍事援助計畫,為日本的必要國防能力提供資金、原料和維修的取得管道,雖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獲得美援,但此協約繼續運作為購買生產許可合約的管道,以確保兩國武器的資訊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機密資料,包括國際情資報告和機密技術資訊,同時此條約在冷戰時期強化了美日關係,也包括了後來進一步的國際合作與經濟合作的條款。



DIGITIMES中文網 原文網址: 美日安保條約 http://www.digitimes.com.tw/tw/dt/n/shwnws.asp?CnlID=10&cat=40&id=0000205378_Z9O2N5S580VK8T7MZA69A&ct=2#ixzz1ortkF7yY

2012-03-12 L3: 新保守主義是什麼,保守主義是什麼,新自由主義是什麼

高三下公民
 

新保守主義是政治動向及運動的一種,以海耶克為思想大宗,新保守主義活躍年代為1980年代-2000年代。主要主張有民間力量、政府不干預、自由競爭。在1960年代的美國開始出現,並於1970年代成型,共和黨為主要推崇黨派,在己故總統隆納·威爾森·雷根、前任總統喬治·赫伯特·沃克·布希小布希執政期間,均推崇「新保守主義」。

新保守主義之所以稱之為「新」,是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當時提出這種主義的具美國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背景者,不少均首度接觸保守主義;第二,新保守主義較為曲解現時的保守社會政治思維,這種主義是從不少二戰後的知識根源中導出,包括文藝批判及社會科學。新保守主義把一切知識意識形態化。

英國柴契爾夫人也屬於新保守主義,推行減稅、刪減社會福利等,也是減少政府的影響力的小政府主義。其它主張有反對多元文化社會、強調愛國主義、以戰爭制裁恐怖份子等。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4%BF%9D%E5%AE%88%E4%B8%BB%E7%BE%A9

 

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是一種經濟自由主義的復甦形式,自從1970年代以來在國際的經濟政策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在國際的用詞上,新自由主義指的是一種政治—經濟哲學,反對國家對於國內經濟的干預。新自由主義強調自由市場的機制,主張減少對於商業行為和財產權的管制。在國外政策上,新自由主義支持以政治手段—利用經濟、外交壓力或是軍事介入來打通外國市場。打通市場意味著自由貿易和國際性的勞動分工。新自由主義支持透過國際組織和條約(如WTO世界銀行)對他國施加多邊的政治壓力。新自由主義支持私有化,反對由國家主導的直接干預和生產(如凱恩斯主義)。為了增進公司的效率,新自由主義強烈反對最低工資等勞工政策、以及勞工集體談判的權利。新自由主義反對社會主義貿易保護主義環境保護主義、以及公平貿易—認為這會妨礙民主的制度。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8%87%AA%E7%94%B1%E4%B8%BB%E4%B9%89

 

保守主義Conservatism)在不同的語境下,或者不同的歷史階段,擁有不同的含義,但它們都有類似的本質:是一種強調既有價值或現狀的政治哲學。保守主義一般是相對激進而言的,而不是相對進步而言的。保守主義並不反對進步,只是反對激進的進步,寧願採取比較穩妥的方式。

在西方民主國家,尤其是英美兩國,現代的保守主義政黨通常傾向於小政府自由市場的經濟架構、以及在政治意識形態上(有時候是軍事的)對抗極權主義政權以及共產主義政權,以捍衛他們的保守價值不受威脅。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F%9D%E5%AE%88%E4%B8%BB%E7%BE%A9

2012-03-09 L2:政策評估的標準:以消費券發放政策之評估為例

高三下公民
簡易版
效能(effectiveness):預期政策結果是否達成?

效率(efficiency):達成某一效能的單位成本之多寡?

公平(equity):成本與效益在不同利害相關團體之間的分配是否公平?

足夠性(adequacy):在固定的成本與效益下,預期政策結果的達成對問題的解決程度?

回應性(responsiveness):政策結果是否滿足特定相關團體的需求、偏好或價值?

適當性(appropriateness):所欲的政策結果是否具有實質價值與意義?
詳細版
 政策評估的標準
       根據唐恩(W. Dunn)及波伊斯特(T. Poister)的論點,吾人可歸納出下
       述可普遍應用於各種政策的一般性評估標準
   1. 效能性
           指政策達成預期結果或影響的程度,亦即將實際達成者與原訂的預期水 
           準相比,以瞭解政策已否產生所期望的結果或影響。效能所指涉的意涵
           並非政策是否按原訂計畫執行,而是政策執行後是否對環境產生期望的
           結果或影響

   2. 效率性
           指政策產出與所使用成本間的關係,通常以每單位成本所產生的價值最
           大化、或每單位產品所需成本的最小化為評估基礎。效率較著重於以較
           佳方法執行政策,而非著重於以有效的途徑達成目標。效率可進一步分
           成兩類:技藝性效率與經濟性效率。前者指以最少努力或成本完成某項
           活動或產品,亦即在成本受限下,尋求政策期望影響的最大化。而後者
           是指政策整體成本與整體利益間的關係,包括間接成本與所有的影響在
           內,亦即著重於對資源作分配及使用,並使人民因此所獲得的滿足最大
           化。
   3. 充分性
           指政策目標達成後,消除問題的程度。雖然有時候政策目標的設定,是
           為消除整個問題,但由於各種因素的限制,政策執行後,目標常被迫縮
           小成一小部分,或是對問題只能作部分的解決。如此,則政策並未能充
           分的解決問題或滿足公眾的需求。
   4. 公正性
           指政策執行後導致與該政策有關的社會上資源、利益及成本公平分配的
           程度。公正標準與社會上如何適當公平的分配資源息息相關,由於每個
           人與團體均有不同的需求,是以任何一項政策均難以完全滿足每個人或
           團體,只能謀求社會的福利最大化,其作法有四凡是政策能達到四種
           結果之一者,即符合公正的評估標準

       A. 使個人福利最大化。
       B. 保障最少量的福利。
       C. 使淨福利最大化。
       D. 使再分配的福利最大化。
    5. 回應性
            回應性指政策執行結果滿足標的團體需求、偏好或價值的程度。此項標 
            準甚為重要,因某一政策也許符合其他所有的標準,但因未能回應受此
            政策影響的標的團體的需求,故仍然被評估為失敗的政策。
    6. 適當性
            指政策目標的價值如何、對社會是否合適、及此些目標所根據的假設的
            穩當性如何。如果政策目標不恰當,即使政策執行結果達到其他的標準
            要求,仍然被認為是失敗的政策,所以適當性標準應優先於其他標準。

(三) 消費券發放政策之評估
       受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影響,為提振民間消費,儘速恢復經濟成長動能,行
       政院決定發放消費券,提振國內經濟。行政院院會於2008 年11 月24 日通
       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2008 年12 月5 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對全民發放消費券
,每人3,600 元,藉以刺激民間消費,於2009 
       年1 月18 日開始發放,發放總金額為857 億元。以下將運用上述標準進
       行此一政策的評估:
   1. 效能性:
           就消費券發放所引發的各種效應觀之,包括各地方政府的誘因設計與
           廠商的創意提案,確實造成一波消費熱潮,達成短期的期望目標
。惟
           消費券的發放與使用,原預期可以增加今年經濟成長率0.64 個百分點,
           此一政策目標是否達成,尚有待年底方能加以驗證。
   2. 效率性:
           從立法院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到發放消費券,短短一
           個多月的時間即完成
,而消費券第一階段發放率高達91.29%,效率不
           可謂不高。但第一階段發放短差數百萬元,仍是不小的瑕疪
    3. 充分性:
            超高的發放率以及帶來一定乘數效應的消費券,多少也為陷入低迷的執
            政黨和全台社會帶來某種的激勵效果。然而,消費券要發揮刺激景氣的
            作用,是有條件的,如果消費者拿到消費券後使用在日常生活消費,而
            把原本就會支出的現金拿去儲蓄,就完全失去政策美意
。其次,民眾拿
            到消費券後,必須在短期內花完,市場消費總量短期內快速成長,才能
            達到刺激景氣的效果。雖然短期目標已經達成,但對於長期的經濟成長
            是否有所幫助,是否能解決失業問題,仍需其他配套措施的配合。
     4. 公正性:
             消費券發放對象為所有具有戶籍的國民,不採排富設計,因此政策
             旨在刺激消費,而非社會救濟政策,故符合公平分配的公正性
,而
             弱勢團體的需求亦可透過捐贈消費券而獲得助益。
     5. 回應性:
             消費券政策宣布後,獲得大多數民意的肯定與支持,在發放對象與適用
             商家方面,也在民意的反應下予以擴大修正,發放後也得到民眾的支持
             與響應。
      6. 適當性:
              消費券的發放本意,就是要讓民眾願意消費,帶動經濟成長動能。
              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影響,美、歐、日等經濟體成長動能快速減弱。
              我國經濟成長高度依賴出口,在國外需求急遽萎縮下,國內經濟已
              面臨嚴峻情勢,民間消費則呈明顯衰退,
在此情況下,消費券發放
              的政策目標確實為當前所急需。

2012-03-09 L2: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

高三下公民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是一種公共建設的運用模式,多以英文簡稱BOT」稱之,即 Build(興建)、Operate(營運)以及 Transfer(轉移)三個單字的縮寫。其為將政府所規劃的工程交由民間投資興建並經營一段時間後,再由政府回收經營。18世紀中葉的土耳其,曾邀請國內外承包商共同參與規劃公共部門民營化政策,是最早採用興建、營運、移轉之模式的案例。
 
總投資金額高達數千億新臺幣,投資者為東元電機大陸工程等公司組成的台灣高鐵公司,並且由十數家銀行組成銀行團聯合融資,特許興建經營期間合併計算為35年(特許期由1998年起計35年,2033年交還予政府。),本案的工程時間歷時8年,於2006年12月24日完工,是中華民國史上最重大的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案,也是世界知名BOT案。由於金額過於龐大,資金回收期長,台灣高鐵公司請求政府協助,政府以財團法人的名義間接注資,而招致違反BOT精神的爭議,也違背當初投標時「政府零出資」的承諾(為當初打敗另一家投標廠商的關鍵原因)。


投資者為中國鋼鐵公司等企業組成的高雄捷運公司,特許期由2001年起計36年,2036年交還政府。 投資者為遠東集團、東元電機等公司組成的遠通電收 又稱「交九轉運站」,由日勝生活科技投資,為百貨商場、旅館、住宅及長途客運站所結合的大樓,特許期由2004年起計50年,於2054年交還政府。 台北市政府與民間企業共同開發的BOT案,在1997年由十四家民間企業共同組成的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地上開發權,而開始進行規劃建造,特許營運期到2067年,無償還給台北市政府[1],營運期間內,每年需付給台北市政府七億元的土地租金[2]統一集團投資,為日本阪急百貨在台灣第二個據點,大樓由統一阪急百貨與長途客運站所組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0%91%E9%96%93%E8%88%88%E5%BB%BA%E7%87%9F%E9%81%8B%E5%BE%8C%E8%BD%89%E7%A7%BB%E6%A8%A1%E5%BC%8F

2012-03-09 L2:公民合資事業

高三下公民
 
常見問題 回覆
一、促參(PPIP)是什麼?和BOT有什麼不同? 促參(PPIP)的全名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意思是將傳統由政府自辦的公共建設,開放給民間來興建及營運,透過民間的資金、創意及管理技術,讓公共服務品質更好。
根據我國在89年公佈的促參法,促參(PPIP)有很多不同方式,大家熟悉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只是其中的一種,也就是政府把要新蓋的公共建設,交給民間出資興建及經營一段時間後,再將所有權移轉政府;對於既有的公共建設,政府可透過OT(Operate- Transfer)方式,委託民間經營;此外,依照公共建設的特性,PPIP還有BTO、BOO及ROT等不同方式。
二、高鐵、高捷BOT案是促參案(PPIP)嗎? 高鐵及高捷為80年代簽約的早期BOT案件,當初是依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的,雖然這兩個案件不是依照促參法辦理的PPIP案件,但是政府在有了這2個BOT案件的辦理經驗後,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了更成熟的做法,而發展出更成熟、也更全面的促參PPIP作法,例如在政府參與投資建設額度,及對民間機構的監督與管理之層面,促參法皆已有相當明確的規範。
三、其他國家也開放讓民間來參與公共建設嗎?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開始於1984年英法海底隧道,並已是世界各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之一,以英國為例,有1/3的新建公共建設是用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方式辦理的,而亞洲除了臺灣外,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甚至是中國大陸,也早已陸續採用;因此,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是世界潮流,此模式並非臺灣所獨創,在全球化的壓力下,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有重大貢獻。
四、公共建設不是應該由政府來做,為什麼要讓民間來參與? 政府與民間各有所長,透過促參(PPIP)建立兩者夥伴關係,將設計、施工、運量及法律變更等風險合理分攤,並運用民間之資金、經營效率及管理專才,其成果將較傳統政府自辦、或完全交由民間辦理(政府完全不管)的兩個極端方式來得有效。
以英國的經驗,傳統政府自己辦理公共建設時,延誤完工或追加預算的情況高達8成,而採促參(PPIP)方式後,這些不好的情形只有2成;此外,依促參 (PPIP)辦理時,公共建設的花費可以較政府自己辦時節省17%,也就是說,讓政府的每一分錢都花的更有價值。
五、促參(PPIP)對人民有什麼好處? 近年來公共建設之經費因受到排擠而相對減少,此時,藉由促參可在稅收有限的前提下,讓各項重大公共建設得以繼續推動,除滿足民眾對公共建設質與量的要求外,並可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成長;以94年為例,促參(PPIP)案件將對GDP貢獻0.45%,並提供約3470名就業機會。
促參除了可節省政府公共建設興建階段經費的支出外,因為營運階段亦已交由民間負責,所以也可以把政府在營運階段將支出的業務費及人事費等省下來,對紓解政府的財政壓力有很大的貢獻。
此外,公共建設若是交給民間來營運,因為錢是民間出的,就會考慮興建好後要如何營運,促參的創意也可賦予閒置空間全新的生命,避免蓋好的公共建設發生所謂「養蚊子」的情形。
總之,公共建設促參(PPIP)後,人民可享受更好的服務品質,也可以避免政府可能經營效率不彰之浪費,是最大的贏家。
六、促參(PPIP)不是民間出錢就好?為什麼有些案子政府要出錢? 為什麼有些促參(PPIP)案是政府要付部分的錢給民間業者興建,又有些是政府向民間業者收取權利金?關鍵在於案件的「自償能力」,也就是公共建設在營運階段的收入,是否足夠支應這個公共建設的成本(興建成本、營運所需的成本及廠商合理利潤)。如果案件的自償能力大,也就是說商業性夠,政府就可以和民間業者分享利潤,收取權利金(如台北101大樓,民間業者要付給政府207億元的權利金);但部分公共建設,因其公益性較強(如捷運建設或是社會福利設施),若政府完全不出錢,民間機構勢必無法忍受長期營運虧損,此時政府就應該出錢,以補足委託民間經營時財務的缺口。
七、促參(PPIP)會不會官商勾結? 公共建設委託民間經營後,民間是要自負營虧的,並不是穩賺不賠的生意,而且政府給予促參(PPIP)業者的各項協助,都要在促參法規定的範圍內,經過詳細的規劃及評估確定後,才會公告招商,讓有意願參與的廠商在這些既定條件下投標。
而且這些招商過程及規範十分嚴謹,就和政府採購法一樣,均須採公平、公開的公告程序,由主辦機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業甄審委員會,再透過公平競爭的審查機制決定得標廠商,並不會有圖利特定廠商的情形。
政府與民間簽約後,也會透過完善的契約規範,確實負起監督管理的責任,以避免不法情事的發生,若是有人心存取巧,就會受到契約或是其他法律的約束和制裁。
八、促參(PPIP)有哪些成功案件? 截至98年5月止,已簽約促參(PPIP)案件共有684件。其中,大規模的投資案件現在多在興建階段,因為還沒開始對外營運,大家可能不是很熟悉,但未來成果將一一展現,與你我生活息息相關。例如:淡水和楠梓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臺中國際會展中心、臺灣大學學生宿舍、中永和地區的雙和醫院等。
另外,高速公路服務區、體育場館、學校游泳池、停車場等這些既有的或是社區型規模較小的公共建設,已有許多成功案例委託民間經營,透過民間創意的發揮,包裝成極有特色且民眾樂於使用的環境;而宜蘭傳統藝術中心園區及位於士林地區的臺灣科學教育館經過業者有系統的規劃及行銷,也為教育及觀光產業作出良好的示範成果。
由此可知,促參(PPIP)成功之案例比比皆是,其範圍涵蓋各種性質的公共建設,希冀能為大家的生活帶來更多的驚喜與便利。
九、政府有把握辦好促參(PPIP)嗎? 促參(PPIP)案件本質複雜有別於傳統採購模式,屬新的業務,較無辦理經驗可供依循,且契約期間往往長達二、三十年,執行上有一定難度,公務員若可不辦反而樂得輕鬆,但終將不是全民之福。不過「一回生、二回熟」,既然促參(PPIP)對人民有很大的好處,政府不但要辦,而且一定要辦好!
為了辦好促參(PPIP),政府將抱持學習並謹慎的態度,有效吸收國外經驗,積極培養公務人員辦理此類案件應有之主動創新之精神,並從興利之角度,以建立政府民間的夥伴關係。更重要的是需要人民的建議與支持,才能創造三贏之局面!
十、那些案子可以用促參(PPIP)來辦理? 原則上,只要民間來辦比政府自己來做要省錢、效率更好的案子,都可以用促參(PPIP)來辦理,因為這樣可以讓人民有更好的公共服務,而且可以紓解政府的財政壓力。除此之外,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政府也會在採用促參(PPIP)之前,先辦理詳細的評估及規劃,在確定公共建設之目的、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及環境影響評估等方面都沒問題,而且政府能有效落實監督管理時,才會採用促參(PPIP)方式來辦理。
十一、公共建設由民間來做,政府也要負責嗎?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代表政府就不管。
政府應主導整體規劃,有效率地透過契約規範,確實評估民間廠商之履約情形,以符合公共建設之政策目標及應有效益,如果民間廠商在興建、營運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政府為避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必要時會強制接管,所以人民的權益不會因為是民間辦理而受損。
十二、公共建設促參(PPIP)後,原機關公務人員之使用權益會有影響嗎? 有些案子在政府自行營運時,原機關人員在使用上大多可享受優惠,甚至完全免費。然而以促參(PPIP)方式辦理時,這些特有的權利或多或少受到影響,但是其實政府執行公務所需的經費,都是全民納稅的錢,因此應該將設施開放全民使用,並且應該有合理的使用者付費觀念,才具公平性。
十三、若我對促參(PPIP)有興趣?那裡可以得到促參(PPIP)的消息? 歡迎至工程會網站促參(PPIP)網頁(www.pcc.gov.tw,點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逛逛。
若有促參(PPIP)相關問題,也可以寫E-MAIL至工程會促參(PPIP)小組專用信箱bot@mail.pcc.gov.tw 或致電02-87897555,將有專人儘速回復問題。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