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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衛生福利部「處理校園保護性案件之跨單位合作機制」研商會議之相關決議事項宣導 ...

法規區
涉及學生人身安全保護及請學校加強宣導兒少性剝削議題部分,摘錄如下:
(一)各地方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收到通報案件或法院核發保護令通知,應與被害人聯繫並評估危險程度,倘個案(被害人為學生者)有意願讓學校知悉,防治中心即轉介學校提供輔導及協助。針對無意願但有人身安全急迫性之個案,防治中心應循合作機制與學校加強合作,以維護被害人之安全。
(二)針對衛生福利部所提供兒少性剝削相關宣導資源,請學校於寒假前研議相關教育宣導事項,並請相關業務人員確實熟習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之定義,避免發生錯誤通報情事。
(三)另兒少個案如有跨學制(校)轉銜輔導必要時,應依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所定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校依本部103年6月4日臺**(三)字第1030*******號(諒達)所轉安全計畫之處理流程及106年8月1日臺**(三)字第10600*****號函(諒達)發「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所定處理流程(均如附件)辦理,並加強與防治中心之合作。

2017-12-13 88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

2017-05-10 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申請出國(境),請改至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 ...

法規區 自106年5月1日起,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申請出國(境),請改至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辦理。
鑑於內政部役政署業建置「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網址:http://www.nca.gov.tw),並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原內政部移民署「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系統」配合於106年4月30日下架。

2017-04-14 函轉內政部建置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相關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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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出境前均應先經申請核准。為簡政便民,內政部役政署已建置「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於106年1月1日起正式上線,役男可經本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於線上即時申請短期出境,經系統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通知核准出境,並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通關出境。

2016-12-16 明(106)年1月1日起民國87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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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06)年11日起民國87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

今年寒假將要來臨,而且春節等連續假期增加,放假天數增多,許多家庭會安排出國旅遊,內政部役政署呼籲民國87年次(含以前)出生的男子,如果要出境,應經事先申請核准,以免造成困擾,影響遊興

役政署指出,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但是,近年來經常有已達役齡身分者,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卻因具有役男身分而遭境管人員擋駕,無法順利出境,美好的出國計畫因此泡湯。

10611日起,民國87年次男子已屆19歲,達法定兵役年齡,具有役男身分,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如果要出國應經核准;不過,若於役齡前的18歲之年1231日以前出境,出國並不需申請核准。

內政部役政署業已建置「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預計於10611日起,將開始受理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經系統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即時通知役男核准出境,以達到全年365天,全天24小時服務。而現就讀國內學校在學緩徵役男,也可直接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或連結至該署網站辦理線上申請出境。

另有關役齡男子出國(包括就學及觀光)的相關事宜,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 下載服務-常備兵徵集類,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請大家多加利用。

                          內政部役政署 敬啟

                              聯絡電話:(049)2394440

2016-12-1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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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一四二0一號令修正公布,法規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次修正係全文修正,修正條文由現行三十九條增列至五十五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並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    本條例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警察及司法人員在社會工作人員未到場時,得逕請檢察官進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訊問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配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檢具報告(通報)單等相關資料予當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    增列被害人個案資料,應於結案後保存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    增訂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第十八條第一項提出審前報告期限之起算日,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    有關被害人於安置期間逾假未歸或未假離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協尋及尋獲個案時應辦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指電子訊號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之裁罰機關,為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2016-10-05 有關「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 ... ...

法規區 有關「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業經國防部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105年8月30日)。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6日臺教學(六)字第1050121886號函轉國防部105年8月30日國動全防字第105000060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