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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面臨之刑法法則及事後輔導等措施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以上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
 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以上罪者,
 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