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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 調解與和解 不同點?

調解與和解都是訴訟以外解決紛爭的機制    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為什麼答案是(D)

(A)調解與法院之裁判效力相同;和解則否


(B)調解可在法院進行;和解則否


(C)調解須雙方當事人參與;和解則否


(D)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


所謂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時?正確的答案又怎能不出問題?這個問題出的不好,但我還是嘗試解題如下:為什麼答案是(D)理由:

(A)  調解與法院之裁判效力相同;和解則否

答:調解要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才與確片決有同等效力;和解有兩種,一種是民事上的和解,屬於契約關係,這種和解確實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但另一種叫訴訟上的和解,是在法庭裡由法官主持作成的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後也會等同於確定判決的效力。   所以這個選項是一半對,一半錯

(B)  調解可在法院進行;和解則否

答:調解在我國是採雙軌制,可以是鄉鎮市公所的調解 (學術上稱為行政調解);也可以是法院開的調解庭 (學術上稱為司法調解)。和解,除了前述的由法官主持的訴訟上和解外,就是庭外和解 (一般的和解),所以法院也可以作和解,並沒有不可以。

          所以這個選項也是一半對,一半錯。

(C)  調解須雙方當事人參與;和解則否

答:調解與和解都需要雙方當事人參與,這個選項是,應無疑義。

(D)  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

答: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調解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所以起訴後也可以進行調解,只要在法官言詞辯論庭開完前作成調解,並無不可,所以這個答案並非絕對正確。

但以法院的立場來看,前已述及,法院也有開調解庭的程序,大抵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就此而論,則所謂「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這句話,勉強算對了一半。因為調解確實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至於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意思應是在彰顯「和解」不論處在何種階段,那怕已經進入審判中的訴訟程序,一樣可以作成和解。

從可否做成調解或和解的「時間點」來看,調解比較有侷限性 (亦即最多在一審言辯終結前才可運用調解);而和解的時間點則可以延長到三審定讞前,都還可以作成和解

據上所述,ABCD的四個選項中,以D的答案算是稍稍可以區別兩者的不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82507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