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7: 少年事件處理法介紹
壹、年齡的重要性
一、何謂「成年」?
依刑法成年是指十八歲以上,而民法成年是滿二十歲,而且是指實歲,
而非一般的虛歲。
二、何謂「少年」?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所謂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
。
三、何謂「兒童」?
未滿十二歲,在法律上算是兒童。
四、依年齡之不同處理程序不同,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 而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如果有觸法行為,是適用有關少年事 件處理法之規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滿七歲以上未滿十 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仍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貳、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的範圍?
依少年法第三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及少年虞犯事件即依其性格及環
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都由少年法院處理。
一、觸法行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如打架,犯傷害罪,偷車,犯竊
盜。
二、虞犯行為:是指有不良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但具有犯罪危險性
的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少年健全之
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故少年虞犯的
要件為對有犯罪危險性的少年,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因
此才有關於少年虞犯的規定。
何謂虞犯事由?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所謂「經常」依少年法院
實務上認定「經常」的標準,是指在相距不久的相當期
間內,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二次以上相同虞犯行為,如
常與有犯罪前科之人在一起活動,出陣頭,遊玩等。
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所稱不當之場所,是指
酒家、舞廳、賭博性電動玩具場、小鋼珠店等等,對少
年身心發育發展造成傷害的處所。
3.經常逃學或逃家:經常性的逃家不回家,曠課不上學,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應與家長同住,且在學學生本份即是
就學,逃學逃家有違學生子女的本份。
4.參加不良組織:如參加不良的社團。
5.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如在機車車箱內放西瓜刀
,稱用來防身。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少年如果
有吸食或施打煙毒(嗎啡、大麻安非他命等毒品)的行
為,就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理,這是犯罪案件
,並不是虞犯。如果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的迷幻物品,
例如吸食強力膠,K他命等行為,容易造成心神亢進,而
陷於犯罪,即是虞犯事由。這類物品除了容易使人陷於
犯罪之外,也都會影響身體健康,尤其是腦部及肝臟所
受的影響最嚴重,長期使用,甚至會導致死亡,是對少
年身心健康有嚴重危害的虞犯事由,故需加以處理,不
過如因治療疾病的需要,經醫師指示而使用者,則是屬
於正當的醫療行為,並不構成虞犯。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上述七種虞犯事由,是這些行為極可能有犯罪的危險性
,其並不是已經犯罪,少年如果有這些行為中的任何一種行為
,便有犯罪之虞,這時如何矯正少年的危險性,使他不會侵害
他人,或進而使他改過向善,是法律極為關注的問題。少年如
果有虞犯事由的行為,被警察或司法單位發現後,通常會以「
少年虞犯事件」移送到少年法院處理,審理的結果如認為有施
以保護處分的必要,都是著重於教育和輔導的意義。
參、少年保護案件
一、少年保護案件之來源:
(一)報告:不論任何人知有人犯罪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二)移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
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三)請求: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
機構,發現少年有虞犯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少年虞犯事件,並不是犯罪案件,所以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少年法院
處理。特別是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
之機構,發現少年有虞犯事由且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危險性,得請求少年法
院處理之。所謂「有監督權人」,係指少年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
監護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如祖父母、姑姑、叔叔、阿姨等實際照顧教
養少年的親屬。
二、審理前的調查
(一)少年調查官之審前調查
少年事件的審理,是以教育、教養及保護少年為目的,為了達成這些
目的,必須有週詳完備的調查,才能決定最適當的處理方式,故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十九條明定,少年法院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
與事件有關的種種行為、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
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供法
官參考。
(二)調查之終結
少年法院調查後,依調查結果的不同,可以做下列的決定:
1.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
(1)應移送檢察官偵查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A.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強盜罪。
B.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2)得移送檢察官偵查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
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
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如竊盜四五次,仍不知反省悔改,品行不
端,一而再,再而三的有觸法行為,即可移送檢察官。
2.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
應付審理者,應不付審理之裁定。即法院認為少年未涉案,就是類
似無罪的認定,就裁不付審理。
3.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
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
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左列處分:
(1)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如有中重度智能
礙障者,法律無法有效處理,會轉介給縣市政府社會處協助輔導
。
(2)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如
將少年交父母好好管教,期使不再犯。
(3)告誡。調查官口頭告誡少年並曉諭行為失當,應好好改過遷善。
同時如果該事件中有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少年法院可以斟酌情
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A.向被害人道歉。如當庭向被害人表示歎意,說對不起,希請求
原諒,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B.立悔過書。如寫悔過書五百字.表示反悔。
C.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即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金錢
賠償,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支付之責任,即少年沒錢,
應由父母賠償,民法上的民事責任,少年負的賠償責任,法定
代理人在少年二十歲前都有連帶責任,故家長責任很重,不可
不慎。
4.少年法院經調查結果,認應付審理,即為開始審理之裁定。
(1)審理之方式
A.獨任制,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法官一人獨任。
B.不公開,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允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
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可在場旁聽。
C.不拘形式,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法官、書記官執行職
務時,均不穿法袍,而是穿一般服飾,較為親和。
D.輔佐人之設置,少年或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幫助少年。但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罪,家長未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
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以保障少年程序上之權利。
(2)少年法院審理終結後,依法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
分:
1.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認為應給予少年適當的保護處分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下列
三種保護處分中,選擇最適合於教育、矯治、保護少年的處遇
來實施,分述如下:
A.訓誡,並得以假日生活輔導
訓誡是由少年法院的法官向少年說明其行為的不恰當,指導少年將來應該遵守的事情,一方面使少年知道自己的錯誤,另一方面也給予少年悔過向善的機會。少年法院還可以要求少年參加假日生活輔導活動,這類活動通常由少年保護官在假日(或非工作、上課日)執行,以教育方式啟發少年心智,並增進少年樂群和善的團體活動能力,對少年有相當的幫助。
B.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對少年的保護管束,執行期間不超過三年,在性質上具有濃厚的社會福利色彩,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少年養成犯罪習性,所以由少年保護官與少年的父母或親屬商量,指導少年遵守保護管束事項,並就少年的教養,疾病治療及改善環境等事情,給予適當輔導,故少年需定期向保護官報告生活及就學就業狀況,保護官也會家庭學校工作查訪,以了解少年真實的生活,如果執行滿六個月後,成效明顯而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時,即少年生活表現穩定,就學就業正常,少年法院可以根據少年保護官的聲請,裁定免除執行,提早結案,以鼓勵少年的積極向善,是具彈性的措施。勞動服務處分,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時數視輔導之成效而定,富有彈性。
C.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將少年交付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如家庭失依又無人可妥適照顧,評估後可安置在機構,如新竹縣寶山鄉的藍天家園機構,執行一定期間後,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執行,提早結案。
安置輔導期滿,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繼續留在機構中。
執行安置輔導,若認有變更機構之必要者,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聲請少年法院裁定變更,如原本安置在甲機構,因環境不適應或其他特別狀況,可更換機構,以對少年最佳利益為考量。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留置觀察處分後,又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即送輔育院執行感化,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最少可執行六個月。
D.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感化教育
少年法院審理後認為少年具有危害社會安全的傾向,必須收容施以特殊教育時,應按少年肇事的性質與學業程度,裁定交付於適當的感化教育機構,接受感化教育。實施感化教育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三年以下,是一種富有伸縮性的教育輔導措施,執行滿六個月後,在輔育院表現良好,達到一定的分數,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執行機構可以報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執行。少年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感化教育時,應該裁定在所剩餘的執行期間內,交付保護管束,以確實保護、教育受感化的少年。我國現有三個感化教育處所,桃園輔育院、新竹誠正中學及彰化輔育院,女性少年都在彰化輔育院執行。
肆、少年事件的特殊性
一、保密原則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公開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記事及照
片,使閱者足以知悉是何人,違者可處罰,故電視新聞記者不得直接拍
少年的正面,而報紙也不得登少年全名,以保護少年。
二、記錄塗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處分,執行完畢兩年後塗銷,而保護處分及
刑之執行完畢三年後塗銷,此有助少年自新,不留紀錄,影響未來工作
及就學。
三、法定代理人之處罰
家長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法行為或虞犯行為,而受保護處分及刑之
宣告,得裁定八到五十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前來接受輔導,可以
罰三千元到一萬元,拒不繳交,也可為強制執行名義。
四、成年人教唆幫助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少年共同犯罪,加重其
至二分之一。即成年人教唆、幫助、利用少年犯案,成年人會加重刑度